Re: 呼~~~幸好新版主不是那個討厭的生物~~~
作者: photoman (愛凹螺絲) 站內: water
標題: Re: 呼~~~幸好新版主不是那個討厭的生物~~~
時間: Fri May 6 22:05:23 2005
※ 引述《kentbu (又有同性戀跟我告白)》之銘言:
> ※ 引述《photoman (愛凹螺絲)》之銘言:
> > 這啥問題阿?考題?
> 我搞不清楚兩者有何差別
> 是有罪責的較不法侵害
> 不具罪責的叫不法行為?
說實話我對這類名詞分類不熟
(我也不認為會考~_~)
有沒有罪責的差別是「犯罪」和「不法」,
應該不是不法侵害和不法行為。
我的理解是,一個行為如果構成要件該當而且無阻卻違法事由,
就是不法行為。因為這個行為而造成對法益的侵害,就是不法侵
害。
當然啦,如果這是某某老師的獨門暗器,自己有啥奇怪定義,我
就不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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