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hotoman (愛凹螺絲) 站內: water
標題: Re: 呼~~~幸好新版主不是那個討厭的生物~~~
時間: Fri May  6 22:05:23 2005

※ 引述《kentbu (又有同性戀跟我告白)》之銘言:
> ※ 引述《photoman (愛凹螺絲)》之銘言:
> >             這啥問題阿?考題?
>       我搞不清楚兩者有何差別 
>    是有罪責的較不法侵害
>    不具罪責的叫不法行為? 


          說實話我對這類名詞分類不熟
          (我也不認為會考~_~)

          有沒有罪責的差別是「犯罪」和「不法」,
          應該不是不法侵害和不法行為。

          我的理解是,一個行為如果構成要件該當而且無阻卻違法事由,
          就是不法行為。因為這個行為而造成對法益的侵害,就是不法侵
          害。

          當然啦,如果這是某某老師的獨門暗器,自己有啥奇怪定義,我
          就不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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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thor: photoman 218-160-180-219.dynamic.hinet.net 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