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hotoman (徒法不足以自行) 站內: water
標題: Re: 來淦我阿!來淦我阿!!
時間: Tue Mar 29 23:33:47 2005
※ 引述《kamikaze (charlie)》之銘言:
> ※ 引述《photoman (徒法不足以自行)》之銘言:
> > 這跟BT???
********
> 如果真要立法由頻寬限制P2P
> 這個比較有可能吧
我覺得可能性不大。不過這是憲法學理觀點,
立法立出違憲法律也不是沒先例,反正權力制衡就是這樣 XD
簡單說,P2P軟體本身跟本沒問題,就跟燒錄機一樣。
如果可能用來犯罪的工具都要立法禁止,
基本上連玩車都沒辦法的 ~_~a
更何況著作權法對於構成犯罪方面的規定很嚴格,
也就是一般使用還不是那麼容易犯罪。
所以我覺得立法不太可能,就算過了一定很快會被拿去釋憲。
--
╭┼ Origin: 玩車人的天地 ˙東吳機研站 scumotor.com.tw
┼╯ Author: photoman 從 218-160-179-218.dynamic.hinet.net 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