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kennot (澗步能 cannbis) 看板: water
標題: Re: 畢旅的錢
時間: 東吳機研站 Tue May  6 23:20:29 2003


  第 二十七 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約,但應繳交證照費用,
  並依下列標準賠償乙方:

  1. 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三十一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2. 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3. 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4. 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一日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5. 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日或開始後到達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簽證費後計算之。

 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標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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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為旅遊保障契約第27條,看如何認定,有疑慮可找品保協會.
  http://www.travel.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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