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DAYRUNTIGER (DAYRUNTIGER) 看板: BigBike
標題: Re: 關於日本中古車
時間: 東吳機研站 Tue Apr 29 18:19:38 2003
※ 引述《cbone (2T是彎道的舞者)》之銘言:
: ※ 引述《faceoff (新的領域)》之銘言:
: : 我若沒記錯的話, 警察是不能夠扣車
: : 但是會開一些可以開的罰單
: : 最重要的是補稅, 從進關後算起, 補清所有的稅
: : 以上是條伯伯說的
: : 若有專業人員請上來說明吧....^_^
: 我的疑問是,正式進關之後進口的日本中古車,有整車貨物稅和關稅,到底上路
: 會不會被扣車阿??據說淨牌專案是沒掛牌上路一律扣車說
一樣可以扣車,只是不會死扣。事後可以拿證件去領回。
下面是新修正的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給你參考看看了。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Lcode=K0040012&LCC=2&LCNO=12
名 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92 年 01 月 02 日 修正)
第 二 章 汽車
第 12 條 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
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一 未領用牌照行駛者。
二 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
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者。
三 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者。
四 使用註銷之牌照行駛者。
五 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者。
六 牌照吊扣期間行駛者。
七 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者。
八 使用吊銷之牌照行駛者。
九 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仍行駛者。
一○ 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者。
前項第二款、第十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
五款、第七款之牌照、號牌吊銷之。
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車輛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
車所有人限期領回之。
第 85- 2 條
車輛所有人或駕駛人依本條例規定應予禁止通行、禁止其行駛、禁止其駕駛者
,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應當場執行之,必要
時,得逕行移置保管其車輛。
前項車輛所有人或其委託之第三人得於保管原因消失後,持保管收據及行
車執照領回車輛。其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
收據。
雖然合法引進但是沒申領大牌就是一樣不能上路的。上路後就屬於第十二條的第一項
情形。一樣是可扣車移置保管再拿證件去領回。
--
※From: 東吳機研 scumotor.com.tw DAYRUNTIGER From 61-225-103-180.HINET-IP.� ...
一個玩車人的天地/各車系專屬區/GP SBK TIS賽事討論區/進口車討論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