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winderek (獨行狼)
標題: [轉錄]Re: [請教] 責任問題
時間: Fri Apr 21 19:20:50 2006

※ 本文轉錄自 [shopping] 看板

作者: tjtjtj (朋友~~祝妳一路好走) 站內: shopping
標題: Re: [請教] 責任問題
時間: Sun Apr  9 19:22:17 2006

※ 引述《justdemon (機研幣可不可以賣 XD)》之銘言:
> 如果今天團購匯款完畢  主辦人也把錢匯給相關店家
> 結果收到的貨有一點小瑕疵
> 也許像是避震器彈簧上的一兩道小刮痕  也許像是軟性工具鐵罐上的幾條刮痕
> 當然  也許是像這次團購的brembo
> 請問  到底是誰該負責任?
> 全部退貨嗎?  店家未必願意
> 主辦人吃下去?  我想不可能吧
> 就我的想法是  最有可能的是  每個跟團的人共同負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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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rry,參與團夠的魚民,如果依法理上面來看,都是為消費者,

如須要每個跟團的魚民都要共同負起責任,那為何有消費者保護法的產生,

消費者保護法 (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修正)

第 19 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
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重點為第19條的第一項內容寫的很清楚,所以這就是為何推翻上面所述每個跟團的

人都要共同負起責任。

> 團購就跟網路購物一樣  你想要價錢漂亮  自然就得負擔一些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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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沒有錯團購等於網路購物,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於86年時認為網路購物之

交易型態屬消保法所謂之郵購買賣,所以網路購物也可得到消保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的

保障,說到了風險在消保法第19條係規定在郵購買賣的情形,消費者可在收到商品後

7日內解除契約退貨而不需負擔費用,其立法目的在於郵購買賣不似店舖買賣,消費

者可能未看到實體商品,而單憑郵購目錄或電視購物頻道之內容即決定購買,而實體

商品可能與目錄或電視上所展示之圖片、動畫...等有所出入,為保護弱勢的消費

者,消保法乃賦予消費者可在收到商品後7日內退貨之權利。此種權利與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不同,即使物沒有瑕疵,消費者仍可解約退款。

> 不然你就多花幾百塊去跟店家買
> 今天這批brembo是從國外運了一個多月才到台灣的貨
> 難道  你是主辦人  你會全部退回去?  難道你認為有對方會乖乖讓你退?
> 即使退了  那幾千塊的運費誰出?  又是主辦人吞下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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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所述的情型由於消費者是以網路購買的方式,所以消保法中的規定是賣方必須要

負責這部份的費用,那買方是國內消費者如果與外國廠商進行線上交易發生前述爭議時,國內消費者亦先通知外國

廠商所收到的貨品與所訂購者不同,並要求外國廠商必須在一定的期間交付所訂購之

物品,如果外國廠商仍不交付時,則國內消費者必須通知國外廠商解除契約,取銷此

次交易。此時,如果國外廠商拒絕將已付的款項退回,則消費者即面臨必須越洋訴訟

之窘境,即原則必須到外國廠商所在地進行訴訟。

> maruko讓大家等了三個月(從預計發放的一月中算起)
> 的確  相信每個人都很不耐煩  我也有跟團  這種心情我也有
> 我拿到的brembo  也是有一點小傷痕  kimogi說真的也沒好到哪裡去
> 但是  裝上車後幾天  跟髒污泥沙之類的相比  那些小刮痕根本是一點都不顯眼
> 即使洗車的時候刻意洗乾淨  路上的風沙造成新的刮痕更是遠比先前的刮痕多上許多
> 更何況  誰能把卡鉗洗的跟全新一樣??  怎麼洗都會有用過的痕跡
> 而那些痕跡跟現在大家抱怨的小傷痕比起  根本是雞腿比LP

如果在發起時所述,是全新品的話,那如果有傷痕,那可討論是否為原廠出場時,

所發生不可避免之結果,如果並不是原廠所造成的原因則可以"瑕疵擔保責任"要

求退換貨之處理方式來解決。所以並不是雞腿比LP的問題。

> maruko都願意負擔因為自己包裝時的不小心造成的損失
> 試問  有多少主辦人 或是網拍賣家  會願意因為這樣退換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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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消保中也有規定

民事責任:

若業者違反消保法之規定,導致消費者受到損害,原則上業者應負民事賠償責任。

又若消費者可證明是業者故意而導致損害,則消費者另可請求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

罰性賠償金;若消費者可證明是業者過失而導致損害,則消費者另可請求損害額一

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行政責任:

依消保法第36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

,經第三十三條之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

害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令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

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而違反第36條之命令者,依消保法第58條可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

鍰。


以上為以鮑魚事件一些責任上面的問題。

也許主辦人跟鮑魚民好好談應有一個大家雙贏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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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thor: tjtjtj 218-162-87-84.dynamic.hinet.net 發表kubo0729 :原PO是法律達人^^                                      06/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