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hanawa (㊣花輪 君) 站內: shoppingTalk
標題: [轉錄]Re: 我拿到鮑魚了~~~
時間: Mon Apr 17 20:44:59 2006
※ 本文轉錄自 [Talk] 看板
作者: tjtjtj (朋友~~祝妳一路好走) 站內: Talk
標題: Re: 我拿到鮑魚了~~~
時間: Sun Apr 9 02:11:07 2006
女朋友去洗澡加上被音X力吊出來,
就來說說我一天到晚在上班的地方,
客人最愛拿出來跟我哭北的法條,
對我來說這一條對我們是無效的,
可是對廣大的魚民,這可以應有的權力,
名稱:消費者保護法 (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修正)
第 19 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
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記得是七日內,要以書面就是信件、e-mail,如果要正式一點則可以採用存証信函,
向賣方宣告此交易為無效,以下為一般所會遇到的問與答!!!
Q1:於進行線上購物時,如果發現所收到的貨物與所訂購者不同,想要退貨還錢,
但出賣人均不同意,消費者應該採取何種步驟來維護自己的權利?
A1:於進行線上購物時,如發現所收到的貨物與所訂購者不同時(如訂購印表紙卻送來
烏龍茶),消費者首先必須通知廠商所收到的貨物與所訂購者不同,並要求廠商在一定
的期間內另行交付所訂購的貨品,如果廠商仍然未將所訂購之貨品交付予消費者時,消
費者則可以通知廠商解除契約,取銷此次交易。如果消費者係用信用卡付款或已用其它
方式付款時,應要廠商將款項退還予消費者,如果廠商拒不退還時,消費者則必須經由
訴訟之方式要回所給付的款項。此時,消費者必須在廠商的住所所在地(通常可以由廠
商所開具之發票得知其住址),法院提起訴訟(例如廠商公司係在台北市中正區則須向
台北地方法院起訴,如在台北市士林區則須在士林地方法院起訴),於法院判決消費者
勝訴確定時,如果廠商仍不履行時,可以向廠商住所地之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Q2:網路交易是否屬郵購買賣?
A2:消保法所謂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郵寄或其他遞送方式,而為商品買賣之交易
型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於86年時認為網路購物之交易型態屬消保法所謂之郵購
買賣。
先這樣如果還不夠清楚的話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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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thor: tjtjtj 從 218-162-87-84.dynamic.hinet.net 發表
→ musicpower 推:很酷捏~~ XDDDD 06/04/09
→ michael26 推:推~七天內"不需"理由~不爽想退就要給退~沒皮條 06/04/09
→ vincool 推:就~~~~酷阿~~~~ 06/04/09
→ tjtjtj 推:一天到晚都有客人拿這來壓我,我上次還幫客人打電話 06/04/09
→ tjtjtj 推:去消基會投我!! 06/04/09
→ Bike 推:推這篇 06/04/09
→ anterr 推:學生商人很忙很心酸啦 06/04/09
→ tjtjtj 呸:二樓的並不是不爽退就可以唷!!要合理 06/04/09
→ tjtjtj 推:肚子大按錯了推回來 06/04/09
→ michael26 推:記得國外退貨標準鬆~聽過不爽就退的例子(這裡是台灣 06/04/09
→ musicpower 推:我比較關心的是...樓主限速驗出來是幾條線阿?? XDDDD 06/04/09
→ tjtjtj 推:你可記得真清楚,來了啦!!! 06/04/09
→ musicpower 推:唉...少一攤可以吃了...XDDDD 06/04/09
→ COLD 推:國外可以無理由退貨,店家不主動問原因的... 06/04/09
→ COLD 推:就算要問也是委婉的問可不可以得知理由,不講也辦法 06/04/09
→ COLD 推:不講他也沒辦法 XD 06/04/09
→ davied 推:非實體商店本來就是可以退貨 06/04/09
→ davied 推:可是我真的想看主辦人有誠意一點解決問題啊~ 06/04/09
→ davied 推:在法律方面是靠得住的 可是如果事情弄到 06/04/09
→ davied 推:就最後一步 最後還有誰想團購呢? 06/04/09
→ davied 推:明明有很多團都是很好 主辦人都很負責 06/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