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Blackjet (糟糕黑傑) 站內: TeamAslant
標題: Re: 給各位參考看看
時間: Fri May 22 12:25:23 2009
※ 引述《kane (Kane)》之銘言:
>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IssueID/20090522/art_id/31648925
> 給各位參考看看
車禍:說穿了就是己方駕駛"行為"與對方的駕駛"行為"所產生的事件。
既然是行為,則行為人自當為此事件(車禍)最主要的因果關係人。
在肇事責任經交大初判,甚至是各地區車鑑會鑑定報告,
經法官對兩造之肇事責任相抵並判決,對方駕駛還有需付之責任,
若要連車行負責人都進行連帶賠償,實務上尚難斷定有無因果關係之存在。
計程車司機分三種(跟斯斯一樣)
有自有車輛者,自己以個人名義成立車行。(這很少見..這需要一筆資金去搞一人車行)
or為了營業許可而登記在計程車行名下。(俗稱:靠行)
而沒有車輛者,則向計程車行租貸車輛,並成為該車行司機。
業務過失傷害,要連此一業務行為之業務負責人一起告,
實務上倒是有與民營公車發生事故,除司機外連帶向業者要求民事損害賠償。並勝訴者。
因為實際上這確屬為聘僱關係,大眾運輸業業者應積極防免事故之發生。
沒打方向燈是屬於司機自己的行為,若是酒後駕車則業者應負出勤前監督管理的責任。
律師說的沒錯,都麻可以告
可是實務上成立多少要看案件概況,要看你碰到哪一種法官。
給各位參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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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hotobiotic 推:民188,不過也有但書的問題就是~成不成立難講~ 09/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