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Blackjet (說好要騎G8十萬公里的) 站內: TeamAslant
標題: [法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臨時牌的規定)
時間: Wed Mar 29 19:59:35 2006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十五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領用人新台幣
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經通知而不依規定期限換領號牌,又未申請延期,
仍使用。
⊙二、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期滿未繳還。
三、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載運客貨,收費營業。
四、領用試車牌照,不在指定路線或區域內試車。
五、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有效期屆滿,不依規定換領
而行駛。
⊙前項第一款情形經再通知後逾期仍不換領號牌,其牌照
應予註銷;第二款、第三款之牌照應扣繳註銷;第四款
應責令改正;第五款之牌照應扣繳並責令換領。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十八條 汽車未在領有正式牌照前,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申
請臨時牌照:
⊙一、駛往海關驗關繳稅。
⊙二、駛往公路監理機關接受新領牌照前檢驗。
三、買賣試車時。
四、因出售或進口由甲地駛往乙地時。
五、准許過境之外國汽車。
第十九條 汽車臨時牌照使用期限,依左列規定:
一、依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申領者,均不得超過五日。
但有正當理由申請再領者,以一次為限。
二、依前條第四款申領者,得視行程需要核定。但在同
一省市不得超過一五日。
三、准許過境之外國汽車,應由入境之公路監理機關核
發臨時牌照,最多不得超過三個月,並於出境時繳
回。
⊙臨時牌照使用期限屆滿後,應即將該牌照向公路監理機
關繳銷之。
領用牌照之臨時車輛,不得載運客貨收費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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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大家看有⊙標誌的部分
大型重型機車的臨時牌照領用,一次五日,得再領一次,期滿繳回。
逾期未繳還,罰你九百元~一千八百元。
不過有臨牌的車友,好像都是罰九百,而且爽的是一張罰到底,
有誰的臨牌被扣繳回去註銷了嗎?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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