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Extrasensory (  Timeout    ) 站內: Talk
標題: Re: [請教] 小弟有些法律問題
時間: Wed May 13 00:24:21 2009

※ 引述《sevil (fz1適應中 一直撞蛋蛋)》之銘言:
> 最近我家大樓電梯 因為年限到了 所以要維修更新
> 但是因為金額較多 所以管委會開會有決定每戶各出多少錢來維修
> 剩下的用管理費支出
> (開會出席的住戶過2/3)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
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
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
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
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所以除非你們住戶規約另有規定之外,不然你們這次會議
沒有達到出席人數4分之3及區分所有權4分之3以上,原則
上這次決議是不成立的。
> 因為現在電梯維修以後 改成用磁卡感應電梯
> 所以沒有付維修費的不會拿到磁卡
> 因為繳維修費的不是全都繳
> 大樓執行委員上網查了一下案例
> 有某某大廈因為電梯失修造成傷害
> 所以整棟住戶都已過失傷害起訴
> 然後把這貼在公佈欄上面
> 希望各位住戶可以配合
> 就有某a住戶跑出來說
> 因為沒有成立住戶委員會 不適用大廈住戶管理法
這句話是錯的。
> 如果你要我繳錢 你侵犯我的人身自由
> 我可以告你強制罪
因為上面那個決議不成立,所以你們的行為有可能是於法
無據的,不過未必會構成強制罪,但民事上的侵權倒是有
可能構成。
> 如果你們維修 更換電梯 我也可以告你們
> (某a住戶說他有問過律師)
要告什麼?
> 小弟想請問 某a問律師所說的於法有俱嗎
> 因為電梯每天都在使用 萬一發生意外 誰可以負這個責任
> 小弟想問該如何提出對我們有利的法條 去反駁不配合的住戶?
> 謝謝
雖然決議不成立,但是你們倒是可以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36條第2款規定,主張電梯年限已到,管委會有權予以修
繕,不過對方有可能依第11條第1項主張這次電梯維修屬於
重大修繕,必須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才能進行
。

現在你們要做的事,是重新開一次符合第31條的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決議通過電梯維修以及費用如何分擔之後,才
於法有據能夠要求對方支付修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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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thor: Extrasensory g1pc2n249.g1.ntu.edu.tw 發表atp168 :專業 推一個                                             09/05/13
→ sevil :感謝專業的大大!                                          09/05/14
→ aosiris :不修繕的一定是住一樓的=3=                              09/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