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dclick (dclick) 站內: Talk
標題: Re: 這種兵該怎麼帶阿......
時間: Sun Jan 20 11:51:39 2008
※ 引述《keldon (低調、低調......)》之銘言:
> 前文恕刪~
> 我不曉得貴單位是怎樣啦
> 在我們單位的話
> 很簡單
> 一、夜哨站到死
> 補修?不好意思,沒那種東西存在
這風險很高,印象中夜哨的排定規則很嚴格。
不是想排就能排下去的~~很多同學為了排哨,頭很大~
> 三、衛哨不會站
> 更簡單,衛哨失職!先抓去關緊閉幾天再說
> (光是不會背守則就可以了!更不用說是打瞌睡~)
要照規定嗎?把法條唸給小兵聽就好了。
(當然不是真的要法辦...因為大家都會很累)
陸法空軍刑法
第 34 條
衛兵、哨兵或其他擔任警戒職務之人,因睡眠、酒醉或其他相類之情形,
而廢弛職務,足以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
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戰時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
元以下罰金。
第 35 條
衛兵、哨兵或其他擔任警戒、傳令職務之人,不到或擅離勤務所在地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致生軍事上之不利
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前段之罪,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戰時犯第一項前段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
,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戰時因過失犯第一項前段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
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 條
無故不依規定使衛兵、哨兵或其他擔任警戒、傳令職務之人交接者,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使違反其他勤務規定者,亦同。
> 四、內務、服儀不整
> 禁假
> (一樣規定有)
規定罰則是讓你選,沒說一定是禁假。
依" 陸海空軍懲罰法"
可以罰的東西很多,禁假/管束是最後一招,常用會不怕的
> 五、公差出到死
> 不會做就不用放假、不用休息
> 等你會了、做完了再說!
不可以影響休息時間/吃飯時間...如果因任務需要,要給予補償。
那是國軍弟兄的重大權益.是可以申訴的.
> 六、現在不曉得你們那邊有沒有需要洗餐盤
> 我們當初都是交給菜鳥去洗,你耍屌
> ok~那你就一個人把全部隊的餐盤洗乾淨再休息
"一個人"洗完"全部隊"的餐盤.
很抱歉,這可以是一定會申訴成功的例子了。
所有的"懲罰" 都要合法+合理,當有不合理的懲罰,記得一定要申訴
> 而且我們那邊禁假的日子一樣有出不完的公差
> 做不完的屎缺
> 光是讓他掃個廁所
> 就可以要他掃到廁所的磁磚可以當鏡子才能合格....
不合格又不能拿他怎樣...
時間到了,一樣得讓他睡覺,一樣得讓他吃飯。
時間到了,一樣退伍,一樣發錢。
義務役,只要不怕禁假,真的什麼都不用怕。
自己不敢打嗎?歡迎使用"家長牌代理"...更有用!
除非是夠大的營區指揮官,敢送軍檢、送明德班..
(就算送了,也是傷敵1000自損800...保證未來督導多到爆~)
否則義務役的弟兄,1985任你打到爽!
只要不是匿名、抹黑,申訴都不會造成你"任何"損失.
最多就禁假,說真的,常拿出來嚇弟兄,會失效的.
一切照規定來..不只兵難過,士官軍官也很怕的.
隨便退伍後搞個投書,隨便留個證據,都可以搞死還在單位的人。
就算還沒退伍,小兵只要向poa說,某某士官/軍官很機車,讓他很想自殺/逃兵
連排他哨都不行了...還不能讓他獨自一人..那時候看誰頭大。
在軍中,只有退伍是真的。沒必要搞得自己這麼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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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知識,士官是不能禁假(足)的~~只有罰勤..但每日又只能六小時以下.
軍官和士兵才能禁假(足)..好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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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thor: dclick 從 140.109.223.206 發表
→ agpc 推:關禁閉阿 關一次 08/01/20
→ agpc 推:關一次28天的 下次他就會乖點了 嘿嘿.... 08/01/20
→ impraza 推:不一定有用 以前遇過關29天 出來一天 再進去29天 08/01/20
→ impraza 推:之後照樣逃兵 最後送明德班 才乖乖退伍 08/01/20
→ agpc 推:這種方法本來就是漸進式的阿 禁閉不行當然就明德嚕 08/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