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kangkong (想升級阿阿) 站內: Talk
標題: Re: 請問法律問題  麻煩懂得人 可以請教一下
時間: Sat Nov 10 01:12:19 2007

※ 引述《izumi (一人一信支持***加入SOD)》之銘言:
> ※ 引述《kangkong (想升級阿阿)》之銘言:
> > 請問勞資問題
> > 小弟的女友在某補習班工作一個多月
> > 後來在一個多月後離職了
> > 當然 滿一個月的錢 已收
> > 多了十一天的薪水 尚未領....
> > 問題來了
> > 我女友離職的時候未在八天前告知說要離職
> > 但確實有跟主任說明 下禮拜一不做了
> 其實就勞基法規定 (印象中啦~  記的不會差太多)
> 未滿二?三個月都在前天告知即可
> 滿n個月到幾年才要七日前告知
> > 然後禮拜四有上班,禮拜五請病假....
> > 之後 就都沒去了,當然要領那十一天的薪水需要下個月才能領錢
> > 就這樣一個月了.....
> > 今天我代替女友去領錢並且拿著打卡單....
> > 主任卻說  我女友在八天前未告知離職
> 跟勞基法底觸的契約都是無效契約
> 就算簽字蓋章也一樣
> > 還有 業務未交接清楚導致有些小朋友上個月的補習費未收
> > (但最後這些款項都有收齊,只是主任卻說 這樣他們補習班的名聲損失該怎麼算)
> > 還有書款通知 未告知主任,害補習班在下個月的書遲遲未來
> > (我女友說 確實有告知主任,主任只是回 喔)
> > (關於這條主任又跟我說 補習班的小朋友用書沒書的損失 該怎麼清算)
> > 且 補習班有寄存証信函...
> > 請問反駁回去的勝算大嗎?
> > 還有 女友就任的時候完全沒有簽任何合約....
> 都沒簽就是依勞基法為準
> > 麻煩懂勞資雙方協議的人 可以請教一下...感謝...
> 勞工局會很樂意開他們罰單的
> 錢他們也可以幫你追回扣薪
> 效率還不錯~  找勞工局就可以解決了
> 至於水果 我也要說一下
> 他們給我的感覺雖然八掛.但是真的有事求證後 會幫你報喔!
> 以前跟學校的糾紛他們還親自找記者來跟我談
> ...到最後要不要刊 還是有徵求我的意見
> 算是很不錯的媒體       如果不是很大條的事他們也不一定會幫你刊啦  XDD
恩 感謝東機回應我的人~~
東機一直以來人才濟濟....且也很溫馨
經過剛剛我一連串的密集做功課
我也自己自我回應

只要工作未滿三個月  的確只要是先告知即可,若是沒告知資方也只能扣你當日的薪水
再者,以下是我準備寄存証信函給資方的項目
1.部分正職員工並未加入勞保..
2.既然已經有政府立案,應該遵循雇主提撥款項(這點資方完全沒有)
3.由於勞方我女友跟資方去索取剩餘的薪資所得,遭拒絕...
  因未做到交接,拒絕付款!
  基於勞基法,工作未滿三個月,只要有申請離職單or告知雇主即可
  假若未告知而離職,資方"只能"請勞方進行"交接",不能以"任何理由"扣除或不付剩餘
  薪資款項
4.該補習班有立案,但只有二樓立案,一樓未立案,卻能持續開班授課
5.由於補習班未有任何立約(簽約)說明該職務為責任制
  所以上班超過八小時卻未有加班費之款項
  勞基法第30條規定每天上班不能超過八小時,超過八小時後需根據勞基法 第24條根據
  時薪所得比例加以換算
根據以上五點
下禮拜我將寫存証信函告知資方
並連絡勞工局及勞保局及桃園勞資調協會


以上五點  不知道懂法的人可以幫我檢查是否有漏洞 或是不詳之處嗎?
感恩阿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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