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tjtjtj (巨的自以為) 站內: Talk
標題: 給69年次(含)之前的役男朋友
時間: Fri Apr  1 18:09:16 2005

這是我查到的



一、役男體位服役規定
  兵役法第33條規定,體位區分為「常備役體位」、「替代役體位」、「免役體位」。並依下列規定服役:
 (一)常備役體位:為適於服現役者,應服常備兵現役;其超額者,得申請服替代役。
 (二)替代役體位:替代役甲等體位服替代役;替代役乙等體位服補充兵役。
 (三)免役體位:為不合格者,免役。
役男如經判定為替代役體位,民國69年次(含)以前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男,
應服補充兵役;
至70年次(含)以後之役男,經判定替代役甲等體位者,應徵服替代役,
經判定替代役乙等體位者,應服補充兵役。

意思就是
只要是69年次(含)之前之役男,只要判定是替代役甲等体位者

都會改判成12天的補充兵



下面在給大家教大家覆檢的條件

三、役男體位變更申請改判體位規定
  依徵兵規則第14條規定,役男經徵兵檢查後,對判定的體位認為有疑義者,
    得依下列方式之一申請改判體位:
      (一)檢具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申請方式:
              (公費複檢)填具申請書,並檢具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
                          報請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轉報直轄市、
                          縣(市)政府審核,准予複檢者,即送複檢醫院
                          複檢,並由徵兵檢查委員會依複檢結果�

�   @  (二)檢具複檢醫院兵役用診斷證明書申請方式:
              (自費複檢)填具申請書,並檢具複檢醫院兵役用診斷證明書,
                          由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報請直轄市、縣
                         (市)政府轉送徵兵檢查委員會判定體位。


依前項(一)或(二)方式申請改判體位,判定結果與原判定體位相同者,
       不得再以同一原因申請改判體位。


送給大家看吧

      我是公費複檢的比較好過,自費的要去軍醫院難度較高,不好作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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