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Drumsplayer (我是洨洨工讀生) 站內: Talk
標題: Re: 版上有人會寫存證信函的嗎?或是讀法律相關科系的
時間: Sun Sep 25 20:03:27 2005

※ 引述《sa127285 (13)》之銘言:
> 因為小弟我租屋的糾紛..房東欠我們押金不還..找了很多藉口和理由
> 像是鑰史沒還拉..水電費一萬多塊..明明就有還鑰史..水電費查出來也沒那麼多
> 還更誇張的是竟然說他有牽一隻室內電話還說繳了一萬多塊的錢..
> 明明我們住在那邊根本就沒有看到他牽的電話也要硬凹就對了
> 請問有人有寫過存證信函或是會寫的嗎??
> 像是這種租屋糾紛的情況要用哪種方法解決較好呢..
> 調解委員會可以嗎?還是寫存證信函就好?
> 麻煩各位有經驗的大大提供一下意見..或是有讀法律相關科系的幫忙一下
> 謝謝各位了...

存證信函寫法沒有一定的格式,但一定要使用存證信函用紙,你可以用郵局購買
或直接在中華郵政網站上下載信函格式書寫即可。
寄件人及收信人是一定要清楚的,內容就是人、事、時、地、物,人就是寄件人
及收件人;何時?何地?為什麼?......等表示清楚即可。

副本收件人基本上不用寫
可是如果你要讓對方知道你很積極的在處理這個事件
所以可以將內容告訴他人,如副本收件人可寫上報社,警局,里長或律師以進行備查
可以收到更大的嚇阻作用

-------------以上是奇毛知識看來的,,以下是郵局網站看來的---------------

書寫存證信函時,仍須遵守以下各點:

一、用本國文字,得加註標點符號或阿拉伯數字。但信內述及外國人名或事物名
  稱必須引用原文者,得用外國文書寫。
二、用不脫色筆或打字機複寫,或書寫後複印、影印,每格限書寫一字,均需色
  澤明顯字跡端正。
三、信內之寄件人以及收件人姓名、地紙與封面所書須相同。
四、信內如有付件,以與存證信函本身有關文件為限,文件以外之物品不得附寄
  。正本有附件者,副本亦需備附件,如無法製備時,應以照片或影印本代替
五、存證信正副本文字,如有塗改增刪,應於正副本之末註明「在某頁某行第幾
  格下塗改增刪若干字」字樣,加蓋寄件人印章。但每頁塗改增刪不得逾二十
  字。
六、存證信函應由寄件人以書寫、複寫、打字或影印,製作成一式三份〈正本一
  份,副本二份〉並簽字或蓋章,收件人如為二人以上,依增加人數增製副本
  。但如寄件人不願自留副本者,得僅作成副本 一份;如需增加副本由郵局證
  明者,增加之份數每份存證費減半繳付。
七、存證信函如同時交寄兩件以上,其內容完全相同,僅收件人姓名、地址不同
  者,得作成總副本二份,並將各收件人姓名、地址另紙聯記一併交與郵局。
  另外,除了信函宜將人、事、時、地、物幾個要項書明,切忌曖昧不清。掛
  號寄出務必留意收件回執是否收到,以確保權益不致受損。雖然,存證信函
  的副本,郵局僅保存三年,但寄件人所持有的副本,如能永久,因其上已蓋
  有郵局日戳及編號,故縱使於發信三年以吼發生紛爭,寄件人仍得以之為訴
  訟上強有力的證據。

如何在存證信上簽章

一、寄件人在存證信函上簽名或蓋章,擇一即可。郵政規則第一百條第一項於民
  國七十九年修正前,原規定:「存證信函應由寄件人作成正本一份,副本二
  份,並『簽名蓋章』。此一規定,在實務上常造成漏蓋章或簽名的情形發生
  。於是郵政規則於民國七十九年修正時,就此一規定改為『簽名或蓋章』,
  亦即是二者擇一即可,毋庸既簽名又再蓋章。
二、應以何人名義為寄〈收〉件人,應符合法律的規定,由於存證信函的功用,
  在於備作證據。因此,在法律上是否果因寄件人的意思表示而發生了法律上
  特定的效果,實應特別注意。例如,成年人甲與第三人乙間成立買賣契約,
  因乙遲延給付,甲之父丙未有甲之授權,即以自己名義發存證信函催告乙履
  行,甚而表示解除甲、乙之間的買賣契約。此時,由於丙並非該買賣契約的
  當事人,其所寄發之存證信函自不生催告、解約的效力,更無所謂備作證據
  的問題。
三、寄件人縱無民法上的權利能力,仍得以該團體名義寄交存證信函;在現今社
  會上,尚有許多在民法上無權利能力的非法人的團體,例如同鄉會、同學會
  、學術團體、社區〈大廈〉管理委員會......等。當這些團體欲發存證信函
  予他人時,首先發生的困擾便是,得否以此團體名義為「寄件人」?由於存
  證信函得目的,在於備作證據,以便日後發生紛爭,甚至對薄公堂時,得以
  證明有利於己之事實。因此,只要是訴訟上具有當事人能力者,自應認為皆
  得以該團體名義寄發存證信函。故前述之同鄉會、同學會、學術團體以及社
  區〈大廈〉管理委員會等團體,均得以該團體名義寄發存證信函。
四、寄件人不一定須於存證信函上蓋騎縫章,存證信函有二頁以上時,寄件人固
  得加蓋騎縫章,以防他人抽頁、竄改;惟由於郵局規則並未強行規定寄件人
  須加蓋騎縫章,且依同規則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前項副本經郵局核對內容
  無誤後,即加註證明文字、日期、編列號數,加概郵戳,並於正副本之騎縫
  處加蓋郵戳......」之規定更可明瞭,寄件人並非必須概騎縫章,所以不論
  寄件人是否概有騎縫章,郵局均會於騎縫處加概郵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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