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cottju (lead me and guide me) 站內: Talk
標題: Re: 關於勞基法..(離職部份)
時間: Fri Nov 11 17:39:25 2005
> 用google查一下勞基法就能查到了喔!
> 先看自己是屬於哪種契約型的勞工:
> 1.特定型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屆滿三年後,
> 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告知雇主。
> 2.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 (一般應都適用此規定)
>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另外,中高階主管通常都是聘僱關係,不像勞基法當中的顧傭關係
所以以上法條適不適用中高階主管....我想社會習慣性的規範會比法條來的嚴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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