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Edison (名片檔定期更新 XD) 站內: TTUmotor
標題: [轉錄]Re: [問題] 保險殘值的問題
時間: Mon Jan 25 23:38:26 2010
※ 本文轉錄自 [FZers] 看板
作者: Photobiotic (目標:司法官特考!!) 站內: FZers
標題: Re: [問題] 保險殘值的問題
時間: Mon Jan 25 14:12:57 2010
民事實體法上的和解,雖然和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但無執行力,需取得執行名義方可強制執行
也就是說,就算和解成立,對方賴帳還得花個程序才能拿到賠償
而且還不一定來得及拿得到,脫產可就莫法度
以上是在講未提起訴訟的一般和解
個人認為存證信函沒有法律效力的地方在於,那僅能為一種舉證方法
與其要花同樣的時間,去做同樣的事情,舉證賠償方式、慰撫金等等
那還不如直接提起刑事訴訟
記得原發文者有受傷,那過失傷害很好用
提起之後再附帶民事賠償,還不用另外繳民事裁判費
通常這時候對方就會比較認真在和解上
進入民事訴訟的另一個好處在於得聲請假扣押,避免對方脫產
另車禍事件民訴法規定為強制調解,也就是開庭審判前都要先跑過一次調解程序
調解不成就直接進入實際審判
調解成立等同於訴訟上的和解,和一般和解的差別在於,訴訟上和解有執行力
對方賴帳的話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較一般和解來得直接
所以與其花存證信函寄來寄來,最後還是換得一場空,因為沒有強制力
那還不如直接交由司法機關作後盾來的實際
--
╭┼ Origin: 玩車人的天地 ˙東吳機研站 scumotor.com.tw
┼╯ Author: Photobiotic 從 219-68-32-223.adsl.dynamic.giga.net.tw 發表
→ Tod 推:因此民事實體法的和解非強制進行@@a 10/01/25
→ Tod 推:強制調解屬訴訟程序的一部份嗎? 10/01/25
→ Photobiotic 推:民事實體法上的和解是雙方達成協議就成立,無強制力 10/01/25
→ Photobiotic 推:使有爭執之雙方非為和解不可。 10/01/25
→ Photobiotic 推:強制調解屬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故屬訴訟程序之一部。 10/01/25
→ Photobiotic 推:所以意思是說,發生車禍可以不和解直接提告,但是會 10/01/25
→ Photobiotic 推:直接進入調解,調解不成才開庭。 10/01/25
→ pocked 推:好像到法律板了...XD 10/01/25
→ ck940560 推:謝謝原Po和推文的解說 10/01/25
→ ck940560 推:所以說訴訟前的調解不是自己去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囉? 10/01/25
→ Photobiotic 推:樓上說的又是另一種情形。為了不要搞混,建議直接走 10/01/25
→ Photobiotic 推:訴訟程序比較有保障。 10/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