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wimsummer (為了理想) 站內: THUmotorclub
標題: 排氣管法條整理
時間: Wed Mar 25 15:14:12 2009
http://web.thu.edu.tw/s948117/www/_157.zip
壓縮檔內含以下檔案
1.各期車輛噪音標準:
050130.doc
2.臨檢時噪音檢測方法規定: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稿.doc
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管制辦法.doc
3.車輛不得變更部分說明:
汽機車設備不得變更第23條.doc
附件十五 汽車設備規格變更規定.doc
4.重車前牌取締標準:
96112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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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警察取締依據: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K********
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97 年 05 月 28 日 修正)
第 16 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
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三、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
四、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
、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
五、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五款除應依最高
額處罰外,該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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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警察局公告:
http://0rz.tw/r87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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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只要非原廠管(對照監理所資料照片)
經過"監理所人員"判定後未達以下標準:
1.管身要水平
2.尾段低於車牌下緣
3.噪音不得高於規定分貝
4.排氣管有防燙蓋
5.排氣管出口在後方
警察可依據第16條第2項:
「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進行取締
噪音方面
各期車輛噪音標準請參考 050130.doc
檢測方法請參考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稿.doc
檢測時背景噪音(路旁?)與檢測方法(原地亂催?)若未遵循規定可進行申訴
並且需是"環保局噪音檢測人員"檢測才行
所以北市警局公告有提到:
「攔檢時有關排氣管之改裝是否影響行車安全由監理處專業人員認定,
製造噪音部分由環保局人員以儀器測量排氣管發出噪音之分貝值來認定。」
"三合一"則是指警察局、監理所跟環保局=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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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附上16條第二項法規解釋與申訴成功案例:(主要認定警察非專業人員無從判定)
http://web.thu.edu.tw/s948117/www/_1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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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thor: swimsummer 從 59-126-160-78.HINET-IP.hinet.net 發表
→ Rukia 推:法規說是一回事 條北怎麼捉是另一回事哦 09/03/25
→ Rukia 推:有人打去台北監理站問 只要超過大牌下緣..一樣死 09/03/25
→ Rukia 推:就算是原廠車... 09/03/25
→ swimsummer 推:如果可證明取締時是裝原廠管應該可以申訴 @@" 09/03/25
╰╮ Modify: 09/03/25 16:52:52
→ digiko 推:車燈不得噴色 那所謂歐規燈殼不是死光光?= = 09/03/25
→ swimsummer 推:記得暖色系的濾光罩是可以的 09/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