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hotoman (扭動與震動交織的韻律) 站內: TAIPEI_MOTOR
標題: Re: 淘汰機車可以導正人心?
時間: Wed Sep 22 13:14:39 2004



         我也來灌水一下 -_-y




      任何意見的正確性取決於「理由」,只有透過理由才能驗證一種主張優劣。


      個人認為關於機車減量政策,其實有兩個面向,因而需要兩種不同的理由加
      以證立:也就是需要兩組理由去說明減量政策是正當的。不過目前常看到的
      說法(包括原轉引文)往往只看到了一個面向,僅提出了一種理由,而忽略
      另一個面向的問題,使得這類減量論說缺乏說服力。


      機車作為一種單純的交通工具是第一個面向。在這裡,機車的使用本身「不是
      目的」,只是一種手段,達成生活便利性的手段,因此當然有可替代性。另一
      方面,整個社會本來就處於分奪資源的緊張關係,大量的機車造成的污染(這
      的確是有,沒必要否認)、管理成本增加、風險增加等問題,使得機車及其使
      用者對於社會中的其他人來說,是資源競爭者甚至隱性的權利侵害者(這不是
      單獨的醜化機車,其實整個社會裡任何社群間都存在這種關係)。因此當下列
      的理由都具備時,初步來看機車減量政策有正當性:1.替代的、有近似便利性
      的交通網絡已經形成。2.大量的機車造成了可實證的不利益,例如常說的污染
      和秩序問題。


      另一方面,機車卻不只是手段,本身「就是目的」。對於有些人來說,機車不
      是單純的手段,使用機車本身就是目的(可能出於各種理由,例如娛樂,例如
      回憶,甚至有人當成人生目標 XD)。現代的憲法原則保障「所有」的行動自由
      ,因為自由本身使得個人得以實現,而這也和大法官解釋所說的「保障人性尊嚴
      」密切相關:保障各種多樣性的自由行動,每個個人才有尊嚴可言。請注意,正
      是因為承認人的多樣性,所以並不能預設「只有哪些行動是可以用來自我實現」
      ,不同的活動對於不同的人來說有不同的重要意義,所以各種自由行動的內容原
      則上平等的受到保障。只有在極端情況,例如對於他人的權利發生明顯的侵害時
      ,自由權利才能被限制。簡單的說,行動的自由因為關涉人性尊嚴,所以擁有很
      重的「份量」,要限制這種自由必需要有份量更重的理由,例如明顯的他人權利
      侵害或是「重大」的公共利益。僅以無法驗證的公共利益為名限制行動自由,並
      不被容許。


      如果加入了「自由權利」這個一直被忽略的面向,關於機車減量的思考會變成:
      1.公共利益的需求強度要更強。例如所謂的環保或秩序問題,要更明顯、更迫切
      才能構成機車減量的正當理由。2.替代性此時並不存在,因為機車使用本身就是
      目的,所以建構完成的交通網絡已不能是減量的理由。
      此外,使用機車的自由權利特徵,使得憲法上的比例原則一定要介入審查,比如
      原引文所說的那種減量方式是不是能有效的抑制想解決的問題(真的有關連嗎)?
      沒有替代方案嗎?這樣做侵害的自由權利會不會太多、而所為達成的效果並不值得
      如此?都要逐步論辯。


      一言以蔽之,機車使用的權利面向,將使得減量政策面臨非常嚴苛的挑戰。


      至於啥機車和社會風氣啥的,只能說這邏輯比起幾百年前壓迫舞廳KTV等營業場所
      的邏輯還不如,沒必要理會 -_-(我覺得立法委員都敗會社會風氣耶,怎麼辦?
      報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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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igin:  玩車人的天地 ˙東吳機研站  scumotor.com.tw 
  Author: photoman 61-229-1-224.dynamic.hinet.net 發表Lancelot :犀利                                                  04/09/22
→ hcp :佛陀麵大的衝突觀點好讚呀XD                                 04/09/22
→ MP56 :推啊!回的比當年報紙上針對本問題的民意論壇還有見地         04/09/23
→ hanslee :政府可以報廢嘛? 污染也頗大>.<                          04/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