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Venturi (商人嘴臉) 站內: Stores
標題: [法規]消保法對退貨的規定
時間: Thu Nov 30 08:42:16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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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
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
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盹調、傳真、型錄、報紙、雜誌、
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
所為之買賣。

訪問買賣: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
,所為之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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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已經付了定金或買了商品,就表示買賣契約已經成立,雙方都不能反悔
。但是,如果商品或服務有瑕疵或不符合雙方約定,或者是在購買的過程中受
到詐欺、脅迫;除因郵購或訪問買賣的消費者,可以在收到商品或服務後的七
天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廠商解除契約外,消費者不能任意地解除契約。
也就是說,您不能只是因為價格過高,就不想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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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店家黑心不代表客人也可以大聲當澳客…要會挑商品毛病利用瑕疵退貨。
另外像騎毛拍賣或是披吸家買東西也是可以七日退的,所謂的〔商品拆封不可
退〕是不對等的買賣契約、忽視買家檢驗商品的權利,可以完全不鳥它。

希望大家都不要當澳客,也不要再誤導別人當澳客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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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igin:  玩車人的天地 ˙東吳機研站  scumotor.com.tw 
  Author: Venturi 218-166-133-106.dynamic.hinet.net 發表stef :推一個  很多人都搞不清楚                                  06/11/30
→ forcetech :這也會造成一堆人亂退貨 像剛好沒錢 沒超過七日的 呵    06/11/30
→ coffee1018 :借轉                                                07/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