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JosephYu (Love chaser) 站內: Stores
標題: Re: [台中-泰豪]一家吃人夠夠的三倍價店
時間: Sat Nov 25 10:36:43 2006
原文恕刪。
> 應該是可以退的阿
> 去消基會告把,好像規定3天還是7天內必須要接受退貨
看來很多人還不是很瞭解消保法的構成要件,
首先,七日無條件解除買賣契約,主要是適用於訪問買賣與郵購買賣,
訂定此條的緣由主要是因為消費者尚未見到實品,而唯恐損及消費者權益而訂定的。
而非無限上綱可任意退貨。消保法常被誤用,可見一斑…
> 螺絲我在sym經銷店買一個也才70元
> T鈑在五金行買也才68
> 那家實在貴的離譜了,不是說店租人事開銷啥就說的過去的
> 其他店家希望不要看了眼紅,因為這種不合理價格
> 遲早會被被大家唾棄倒店的
這或許只能說是比價不夠徹底。頂多只能說這間東西賣的有些貴,下次功課要做足。
因為對方並沒有向你推銷或是採取郵購方式向您推薦,
換言之,您自己已有確切之意思表示同意,且眼見實物並銀貨兩訖。
按照民法之契約構成要件來看,此交易契約為有效。
但如果物品有妨礙使用之瑕疵情事,則在一定時間內提出換貨的請求,是可以的。
> → Venturi 推:7日可退是推銷/郵購/網購這種,小心不要變澳客 XD 06/11/25
> → sammythekid 推:樓上的有問題喔,只要是正常商品都七日可退。 06/11/25
> → sammythekid 推:沒有明訂契約的話就可以如此,詳見消保法。 06/11/25
> → sammythekid 推:再次強調是「消保法」,公司規定也要聽他的。 06/11/25
推V大,V大的看法是正確的。可能請S大得注意一下消保法的相關內容了。
關於七日內解除契約的權利,小弟在此引一下消保法的原文:
第18條
企業經營者為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時,應將其買賣之條件、出賣人之姓名
、名稱、負責人、事務所或住居所告知買受之消費者。
第19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
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第19-1條
前二條規定,於以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方式所為之服務交易,準用之。
結論是,消保法七日無條件解除契約的權利只限用於『訪問買賣』與『郵購買賣』,
不是什麼東西都可以拿消保法出來無限上綱的退貨。請注意,不要當澳客了。
很多人說像是新光三越、SOGO…等百貨公司可以適用,為什麼其他公司就不行?
這是他們提供客人的服務(也比較貴),但並不代表所有店家得依照他們的方式提供服務。
換個角度想,如果您是店家的話,看到一大堆客人買了之後而使用過後,
而物品本身又沒有任何瑕疵的話,一定會造成店家與消費者關係的緊張。
消保法已經被誤用很久了,在此希望提供各位對於消保法的正確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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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x5213 推:那雅虎拍賣跟雅虎購物中心是否也適用這個法呢? 06/11/25
→ JosephYu 推:雅虎購物中心適用消保法,應該是沒有問題的。 06/11/25
→ JosephYu 推:但雅虎拍賣似乎就有些爭議。但可以換貨是理所當然的 06/11/25
→ sammythekid 推:謝謝指教囉! 06/12/08
→ AAAAAAAAAA 推:保固內東西卻修不好,也可以解除契約 06/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