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tant (健康很重要!!) 站內: SCUMOTOR
標題: [轉錄][法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臨時牌的規定)
時間: Wed Apr  5 08:57:26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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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lackjet (說好要騎G8十萬公里的) 站內: TeamAslant
標題: [法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臨時牌的規定)
時間: Wed Mar 29 19:59:35 2006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十五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領用人新台幣
     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經通知而不依規定期限換領號牌,又未申請延期,
       仍使用。
    二、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期滿未繳還。
     三、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載運客貨,收費營業。
     四、領用試車牌照,不在指定路線或區域內試車。
     五、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有效期屆滿,不依規定換領
       而行駛。

        前項第一款情形經再通知後逾期仍不換領號牌,其牌照
     應予註銷;第二款、第三款之牌照應扣繳註銷;第四款
     應責令改正;第五款之牌照應扣繳並責令換領。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十八條 汽車未在領有正式牌照前,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申
     請臨時牌照:
 
    一、駛往海關驗關繳稅。
    二、駛往公路監理機關接受新領牌照前檢驗。
     三、買賣試車時。
     四、因出售或進口由甲地駛往乙地時。
     五、准許過境之外國汽車。

第十九條 汽車臨時牌照使用期限,依左列規定:
     一、依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申領者,均不得超過五日。
       但有正當理由申請再領者,以一次為限。
     二、依前條第四款申領者,得視行程需要核定。但在同
       一省市不得超過一五日。
     三、准許過境之外國汽車,應由入境之公路監理機關核
       發臨時牌照,最多不得超過三個月,並於出境時繳
       回。

    臨時牌照使用期限屆滿後,應即將該牌照向公路監理機
     關繳銷之。
     領用牌照之臨時車輛,不得載運客貨收費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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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大家看有⊙標誌的部分

大型重型機車的臨時牌照領用,一次五日,得再領一次,期滿繳回。
逾期未繳還,罰你九百元~一千八百元。

不過有臨牌的車友,好像都是罰九百,而且爽的是一張罰到底,
有誰的臨牌被扣繳回去註銷了嗎?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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