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zami (甜甜小米酒) 站內: RoadSafety
標題: Re: [新聞]停紅燈也被撞
時間: Tue Jun  6 14:01:10 2006

這個是昨天吃晚飯時看見的新聞

剛又看了網路的文字報導

整個非常非常難過和無力


我已經很多個禮拜沒騎車了 都坐捷運

我看接下來不騎車的日子大概還會持續很久 =.=

因為真的是被這個事件嚇到

自己本來也是非常注重行車安全 從不做冒險動作

盡力做到防衛駕駛及預測周圍車輛動向 並且時時注意後照鏡

也跟這個標題的原po一樣 看到事件時會檢討若發生在自己身上 能不能夠避得過

之前很多事件 類似開車門被撞飛 或超車時被大車不慎捲入等等

像這些我可以自信地說幾乎不可能發生

然而這一次這個 打破了我的信心 和許多信念

...................................................




剛好就是現在 我正在打下個月上考場時要看的刑法筆記

而且我正好就打到這兩條:


第十三條
Ⅰ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直接故意:行為人主觀上對於構成要件事實之實現,有所認識或預見,並進而「決意」
     以其行為促使其發生。
間接故意:又稱未必故意。行為人主觀上對於構成要件之實現有所預見,而聽任其自然
     發展,終致發生構成要件該當之結果,或實現客觀不法構成要件之心態。


第十四條
Ⅰ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不認識之過失:行為人欠缺構成要件事實之認識,以致未採取一定必要之行為以避免結
       果發生。
有認識之過失:行為人雖認識其行為有實現不法構成要件之可能性,但因違背義務地與
       可非難地「過分自信」,而認為其行為不致實現不法構成要件,乃貿然
       從事其原所欲實行之行為,終至實現不法構成要件之主觀心態。





ptt那邊Hate板有人疾呼這根本就是殺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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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著我的word和六法 只能說這些激情的聲音不能改變些什麼

這起誇張的車禍事件 甚至是大多數的車禍事件 不管死傷多慘

通常的狀況 肇事駕駛都僅能判斷為過失罷了

(酒醉的話頂多再加一條一八五之三吧...)

即使是沒有研究過法律的人 單憑法條文字 也看得出很難判斷為故意啊...



我只是覺得 在台灣這樣的具體環境和司法環境下

機車騎士除了小心還是小心 以及行車時必要的隱忍和耐性

然後 當注意已提高到百分之兩百還是不免一死時

想要以報應理論對肇事者科處刑罰是不可能的了

只能祈求家人朋友節哀 並且多留點保險金給父母配偶或小孩 讓他們好好活下去罷了


也只能這樣罷了


在每次哀痛心碎過後

還是只能這樣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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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魔鬼的王子,黑社會的貴族,超人的亞森‧羅蘋呀。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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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thor: Azami 218-166-112-34.dynamic.hinet.net 發表
  Modify: 06/06/06 14:03:36 bluewater :只要是過失致死 不管死再多都只能判兩年以下嗎?         06/06/06
→ keldon :像我們被人逆向撞了三個人也才判對方過失傷害五個月        06/06/06
→ xxp680 :推簽名檔                                                06/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