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quafresh (nicole) 看板: SafetyRiding
標題: 【閒聊】中央法規標準法
時間: 東吳機研站 Fri Apr 5 00:04:58 2002
desmo兄
您言重了,不論您是違規停車,或是陳水扁違憲,
都是違法行為﹝原則上﹞,為什麼說是原則上呢?
因為憲法所涉及的事件有時含有高度政治性,大法官在做解
事實會有所考量,但這並不是我要論及的重點。
麻煩您去參閱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
我想依照現行行政法及憲法的學者多會同意此種定義下為形
式上的法律,憲法第一百七十條更有原則性的規定,
有您提到違憲與違法,基本上,大多數的學者都同意憲法的效力
高於其他法律,憲法第一百七十一調有明文規定,但是一般情形下我
們不會直接去指稱某人違反基本權利之保護,例如甲偷竊乙所有之機車
但以並不會直接向甲主張憲法上對其財產權的保護,而是引有民法第七六七條
及第一八四條向甲要求返還其車及要求因此所生之損害賠償,而而國家為了處罰此種行為
檢察官可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向甲起訴。
另外我要向您及其他人提醒,依刑法第依刑法第十六條之規定,不得因不
之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所以充實法律知識是現代國民應備之常識,使國民了解並認識
法律更應該是所有法律人的責任,就算今天您不了解法律的意義或學理,並不表示您
就不受到他的規範,而您的對手也不會因為您不知法律而不去行使他法律上的權力,
上面應該是﹝利﹞而不是﹝力﹞打錯了
如果您不滿這些條文的名稱為何如此多變,或許您可以建議您選區的立法委員
以後立法時一概稱作法律,那麼或許可以解決名實不符的問題﹝笑﹞
事實上,在法學的領域中,還有許多名字不叫法律但實質上卻有法律效力,甚至
在這二者之間有更模糊的空間存在,這也是法學上的一個課題呢!
如果您有興趣的話,可以推薦您看永然出版社未依班人所寫的法律叢書,或許更能為
您解答一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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