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dlcarbon (NSR) 站內: RoadSafety
標題: 美國警方舉發超速
時間: Thu Sep 30 04:22:16 2004

>     時間 4.39 秒, 行走距離 400m ,
>     0.4km/4.39sec  =  328 km/hr ......
>    雖然說仔細想想這個測速方式也滿怪異的.
> → psilons :但是很準,沒得作假的                                   04/09/29
> → dlcarbon :你忘記人類的反應時間誤差  ;-)                         04/09/29
> 我不了解加州的警方是怎麼做事的
> 我猜這樣的測量方式會有兩個相距400公尺的感測器
> 以及一個可以算出時速的計時器,或許還連接一個定在某角度的照相機
> 我想,美國連拍照逕行舉發都不承認了
> 難道有可能會用誤差甚大的手動方式,來操作這種用計時的測速手段?
> 所以有上面的猜想
其實美國警方舉發超速的方式以某個角度上來說蠻鬆散的.
我知道的有以下幾種

1.雷達測速槍
2.Pacing. 跟在你後方以同等速度前進,再以警車上的時速表
  作為根據
3.碼表記時測量通過已知距離的兩點. 這是該事件中所採行的
  方式. 在直昇機上的警員,以地面標線為參考,再用碼表記時推算
  出速度.

不過你可以想像這其中會有許多誤差,例如直昇機,機車與地面標線
之間的角度, 馬錶誤差, 人類反應時間誤差等等..所以出現這個
205mph的離譜數字. 在美國這裡討論中我看到一些有趣資訊,在drag
race中,一般人對於燈號的反應時間很少能低於0.5sec. 對於老經驗
的racer,可以逼近到0.33~0.5sec左右. 不過他們已經不是在純看燈號
而作反應,而是預測燈號轉變的時機.

不過就法律層面上,你可以注意到無論何種舉發方式,都必須有警員
的目擊證詞. 而在法庭上,警員被視為"expert witness". 如果在這
樣的交通事件上,所有證據僅有警員證詞 vs 你的說辭, 那麼法官會
採信警員證詞. 所以在反駁這樣的舉發時,通常你必須針對測速技術細
節作質疑. 這裡應該有對法律專精的車友也許可以提供更多專業解釋:)

以上主要是加州本地的狀況, 也參考一些其他各州的經驗. 也許不能
涵蓋全美各地的情形,不過一般的狀況約略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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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ter sucks" say motorcycle riders.
"Summer sucks" say snowboarders.
To those who ride both, life is beautif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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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igin:  玩車人的天地 ˙東吳機研站  scumotor.com.tw 
  Author: dlcarbon c-24-6-115-9.client.comcast.net 發表psilons :看起來只有測速槍稍微可以相信...請問您在這樣的          04/09/30
→ psilons :超速案件裡面,當事人進行申訴或是反駁的比例多嘛?        04/09/30
→ psilons :還是說一般都乖乖認罪?                                  04/09/30
→ twinface :乖乖認罪居多,anyway警察「覺得」你超速就是超速了      04/09/30
→ dlcarbon :這個比例數字我不知道耶....繳錢了事跟出庭counter       04/10/01
→ dlcarbon :都有聽過. 不過有時出庭可以爭取法官同情分              04/10/01
→ dlcarbon :罰款減輕或是允許上課取代記點 (影響保費)               04/10/01
→ dlcarbon :不過出庭該怎麼說話該不該先認罪又是一門學問囉:)        04/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