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yoshida (                       ) 看板: Racing
標題: 【文件】2001 TIS台灣機車錦標賽特別規則
時間: 東吳機研站 Tue Nov 27 03:44:54 2001

2001台灣機車錦標賽特別規則

(TAIWAN MOTORCYCLE ROAD RACING CHAMPIONSHIP)

賽事名稱:2001台灣機車錦標賽

主辦單位:中華賽車會

指導單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

比賽地點:龍潭TIS賽車場1.85KM跑道

比賽日期:03月25日、05月27日、07月22日、9月23日、11月25日

比賽級別:GP-125、SP-150A、SP-150B及SP-150C。

參賽者資格:僅限中華賽車會2001年已註冊加盟之機車隊或俱樂部,
            不接受個人名義參賽。

參賽車輛之資格:

8-1除了GP-125組外,所有參賽車必須為國內量產之NSR150。

8-2除了GP-125組外,所有參賽車必須檢附行照或原始證件影本。

8-3 GP-125組,除工廠賽車外,NSR150無限改裝亦可參賽。

參賽車手之資格:

9-1參賽車手必須持有2001年度有效之中華賽車會簽發之比賽執照及TIS賽車場會員證,
   並需檢附監理所核發之機車駕照。

9-2 GP-125、SP-150A、B,均須持有全國級執照。

9-3凡A組車手兩年未參賽者,視同B組車手,曾為B組車手雖然多年未參賽仍為B組。
   A、B組車手名單每年賽季開始前公告。(如附件)

9-4 C組車手限持新手級執照者參賽。

9-5 未滿十八歲之參賽車手,必須出具家長及領隊共同簽署之參賽同意切結書始得報名,
    惟因其未具監理所核發之機車駕照,將排除於被保險之列。


比賽號碼及顏色之區分:

10-1 參賽車必須自行選號,統一自1~99號,先報名先登錄。惟1號屬去年冠軍車手專用
     ,以GP-125、SP-A,B,C之順序優先。

10-2 比賽號碼紙之規格必須如附圖之標準。

10-3 比賽號碼紙之顏色限制如下:

GP-125、SP-150A、B組自由選色,但要對比明顯

SP-150 C組黃底黑字

參賽車之改裝規範:(詳見技術規則附件)

參賽車輛之噪音限制:

12-1所有組別之參賽車其排氣管噪音最大值不可超過105/8000轉分貝。
   (測量公式為距離排氣管尾端45度夾角範圍50CM處,以音壓計測量引擎8000
    RPM時之最大噪音值,每超過1db每圈加罰1秒,超過110db,成績取消亦禁止續賽)。

12-2噪音值可於賽前及賽後檢測,亦可隨時以抽查方式執行

12-3賽程中如因排氣管脫落其噪音值則不在此限,但該比賽車應於續場賽事前修妥,
    始准參賽。

輪胎:SP-150各組限具花紋之一般道路用胎,GP-125可使用光頭胎。

比賽方式:

14-1 本系列賽事共分五站進行。

14-2 一律採靜態起跑,集體出發爭先賽進行。

14-3 測時賽為決賽之排位依據,A、B混合進行同場比賽,C組及GP-125獨立進行。

14-4 GP-125及SP-150A+B組賽程20圈,C組15圈。

積分計算方式:

15-1 GP-125及SP-150A、B混合組每回合完賽之車手可得積分如下:

40,36,32,28,24,22,20,18,16,14,12,10,8,6,4,2

15-2 A、B組積分統一計算,但排名獨立;GP-125則獨立計分。

15-3 C組每回合完賽之車手可得分如下:

20,18,16,14,12,11,10,9,8,7,6,5,4,3,2,1

15-4 合格之完賽者均具得分之資格,其必要條件為完賽時通過方格旗終點線,
     同時完賽圈數不得少於冠軍車的75%。

15-5 賽後驗車不合格,或比賽中嚴重犯規者其當站名次及積分皆取消,由後者依序遞補。

15-6 車隊總錦標積分計算辦法:

凡參加各組之註冊車隊皆為對象,唯每站中不論該車隊有多少車手參賽,
僅錄取其隊中成績最好之三位車手得分累積為站積分,五站總分最高者獨得年度最佳機
車車隊錦標。

驗車:

16-1 比賽日之賽前驗車,包括車手之證照,車手個人裝備,車輛安全設施,
     核對引擎號碼,感應器及比賽號碼紙之規格並廣告貼紙之位置等。

16-2 賽後驗車:各組別完賽前三名之受檢車依大會通知前往指定地點接受排氣量、
     噪音之測量,受檢者應協助自行拆開引擎汽缸頭蓋以利檢查工作之進行。

測時感應器之特別注意事項:

17-1 每一參賽車必須購買固定底座自行固定於指定位置上(見附件)。

17-2 比賽前在車輛集合處,由大會工作人員核對號碼後將感應器以插梢固定於底座上。

17-3 感應器每組輪流使用,比賽結束後必須自動至工作人員留駐處拆除交還。

17-4比賽中如有轉倒,車手必須及時撿回掉落之感應器裝回底座上再行比賽,
    如失落感應器,大回將以手動計時補救,但若因此登錄有誤,將不受理車手之抗議。

17-5 如比賽中失落感應器未能當場找回,必須於比賽結束後自行前往失事地點詳細找尋
    ,當天未能尋獲者,由車隊負責賠償,每個貳萬元,自保證金扣除。

錦標及獎勵:

18-1 每站各級冠亞季軍車手分獲獎盃乙座。

18-2 年度各組冠亞季軍車手分獲大型獎盃乙座。

18-3 年度最佳機車隊特別獎:年度獲得積分總分最高之車隊可獲得大型獎盃乙座。

選手權:
中華賽車會將以本錦標賽成績作為排列本國選手權名單(NATIONAL LIST)
呈報FIM並做為選拔國家代表隊之唯一依據。

20.獎金:大會將提供貳拾萬元總獎金,於年度結束後依以下方法分配。

20-1 分配獎金車手之資格:各組年度參賽超過四站(含)以上,且得分最高之前十名車手。

20-2 二十萬元除以所有具資格得獎車手之積分總和為每基點之現值,再按各車手
     個別得分依比例分配。

20-3 依政府規定,獎金超過4000元者,需扣繳15%。

21.罰則:

21-1 凡比賽中有惡意阻擋或衝撞行為,經警告未改善者,將受黑旗失格處分,
     並有可能依情節輕重判停賽一場或以上。

21-2 凡被判黑旗之車手,未依規定進PIT並向裁判報到者,除罰禁賽外,
     車隊罰款5000元。

21-3 凡參賽車手於比賽場內惡意相向並動手打架者將移送法辦,肇事者並禁賽,
     車隊亦負連帶責任,罰款5000元,當日車隊積分全部取消。

21-4 嚴禁車隊或車手之間進行以賽事為賭博之行為,經查證屬實者,將全部禁賽,
     保證金沒收。

21-5 得勝車手未著完整賽車服上台者罰款500元,未上台者罰1000元。

21-6 於整備區及維修區通道內快速騎行或逆向騎車者,一律處罰5秒之STOP&GO。

21-7 偷跑起步者罰5秒之STOP&GO。

21-8 罰STOP&GO而不進PIT者於賽後加罰30秒。

21-9 罰款必須於下一站比賽前繳清,否則該車隊將禁止出賽。

22.車手隊籍與執照之異動:

 

22-1 年度內車手之隊籍不得變動,如有特別原因轉隊者,必須於比賽前檢附原車隊
     出具之離隊同意書始得為之。離隊前之車隊積分仍歸原車隊所有,
     但車手積分仍跟車手而異動。

22-2 B組車手如於賽季中圈速曾達1分19秒以內且當站進入前三名者,
     將於下站強制升為A組車手,其積分繼續累計,年度名次將選擇其較高組
     別及成績較優者為最後依歸。

22-3 凡持有新手執照C組車手進入前三名者且圈速曾達到1分22秒以內者,
     於下站強制升級至B組。

23.報名:(報名表)

23-1 報名日期:2001年3月1日起至3月23日止(第一站)其他站比賽日前
     之星期五截止報名。

23-2 報名方式:一律採車隊負責人統一集體報名,可親自至本會辦理或傳真方式報名,
     傳真後並以電話確認。

23-3 報名地點:龍潭辦事處:龍潭鄉楊銅路218號

TEL:******** FAX:********

23-4 報名費用:

GP-125及A、B組:每站1600元,C組:每站1200元。(均含車手報名費、
車手100萬死亡或殘障意外險、午餐卷一張、PIT
PASS兩張及貴賓券兩張)另外每車隊參賽車一至二輛可獲贈工作車證乙張,
每超過兩輛再加送乙張;報名以即期支票掛號郵寄:台灣賽必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或直接電匯下列帳號,並將跨行匯款回單傳真本會確認。

第一銀行 松江分行 帳號:146-50-328462 戶名:蔡明娥

23-5 逾期報名及繳費者,每一參賽車手加收行政費用500元。不接受任何臨時報名,
     車手名單臨時更換者,罰扣行政費用200元。

23-6 保證金:每一車隊需於比賽前交付二萬元之支票(到期日為2001年12月31日)或
     現金予大會,作為感應器及罰款之保證金。年度比賽結束後退還。

24.報到:

24-1 比賽日上午9:00~10:00AM至TIS觀眾停車場入口繳付停車費後,
     開車進入前方報到處辦理繳費及領取通行證件手續。

24-2 將工作車通行證貼於前擋風玻璃外,車手及隨行人員胸前貼上PIT PASS貼紙,
     並持貴賓券,再開車前行至Paddock後門入口處列隊進場,並退還停車費。

24-3 逾時報到者,請把車輛停至楊銅路大門外,由領隊走路至選手中心秘書處補辦報到
     ,並繳納遲到罰金每隊500元取得證件後再帶隊進場。

25.其他:

凡本特別規則未明列之事項,均以中華賽車會 CTMSA 2001規則書為依據,
其他任何追加或更改之規則或說明以大會賽訊通告書面公布者為準。




2001 中華賽車會SP-150各級機車改裝規則

改裝基本精神
1.國產150c.c.打檔車應定位為晉級純種賽車前之基礎賽車。
2.車輛改裝之整體安全性、競技公平性及驗車之可執行性。
3.鼓勵參賽人口,預留研發空間。
4.著重自我技術提昇,限制無止境之裝備競賽。
5.引導馬路飆車為正規場地賽車,培養同步國際之賽車文化。

改裝基本規則
1.國產正式上市NSR-150機車,車輛登錄時需核對行照及引擎號碼。
2.各組皆不得套用其他車種汽缸僅限使用NSR原廠汽缸體。
3.以汽缸總容積為準,不得大於150c.c.誤差±2c.c.。
4.變速箱外觀應維持原廠,引擎號碼清晰可供核對。
5.應為齒輪帶動、鍊條傳動系統。
6.自然吸氣式化油氣,不得噴射、增壓。
7.應保留原廠線圈,線圈不得修改,原廠CDI亦不得修改不得包覆,
  其接頭必須為原廠相容規格,啟動盤可切削,其他任何原NSR不具備之電子配件,
  一律不得加裝,原轉速表及溫度計容許改裝。
8.不得套用其他車種主車架及變更材質。
9.不得套用其他車種後搖臂及改變材質。
10.應裝備完整整流罩(測時賽及正式比賽)。
11.不得改用倒立式前叉,前叉口徑限制35mm(含)以下。
12.C組後懸吊不得改裝,必須維持原廠型式,A、B組可在原車架補強並更改原懸吊設計,
   亦可成多聯桿式。
13.前後煞車不得串聯,可獨立操作,均有作用。
14.輪框限定為17〞,18〞兩種直徑。
15.不得使用光頭胎及刻紋光頭胎(低溶點純雨胎需經大會宣告方可使用)。
16.排氣尾管不得突出後車殼。
17.8000 RPM時尾管後方45o 50㎝範圍內測得分貝值不得大於105db。
18.C組限用原廠散熱水箱,A、B組容許改裝。



會 址:台北市民權東路二段56號2F TEL:(02)2531-3308 FAX:(02)2561-0210

台北辦事處:台北市八德路四段55號2F TEL:(02)2764-5169 FAX:(02)2764-5040

賽車場辦事處:桃園縣龍潭鄉楊銅路一段218號 TEL:(03)471-7688 FAX:(03)471-7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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