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hus (飄) 站內: NTU-motorpal
標題: 學生公益金
時間: Thu Mar 31 01:05:35 2005
有點歷史的文章了… 不過一時也找不到有沒有新的規定...
不然改天把練車弄得好像盛大一點好了 看能不能補個交通錐之類的
活動金額的1/3~~~
發信人: A-No@Palmarama (怎麼死也性格), 信區: COOP
標 題: 八十五學年度學生公益金處理委員會暫行辦法條文
發信站: 台大計中椰林風情站 (Sun Nov 3 08:40:37 1996)
轉信站: Palmarama (local)
[本文章經 A-No 於 Sun Nov 3 08:50:15 1996 編輯]
八十五學年度學生公益金處理委員會暫行辦法
第四屆第十一次理事會議通過即日起實施
第 一 條
本委員會依據第四屆第五次理事會決議成立「學生公益金處理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委員會。
第 二 條
本委員會直屬於國立台灣大學員生消費合作社理事會下,為處理本社八十三、
八十四年度學生公益金之機構。
第 三 條
本委員會由委員十一人組成。包括學生理事五人、監事一人、學生代表五人共
同組成。
前項所稱之學生代表名額,由合作社學生代表互推產生。
第 四 條
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委員互選產生,負責會議之召集事宜。下置執行秘
書一人,負責本委員會行政事務。
第 五 條
本委員會原則上每月定期召開一次會議,但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召開特別會議
。
第 六 條 公益金擬補助之範圍如左:
一、學生急難救助金
二、非營利之全校性活動
前項第二款之申請資格,以經國立台灣大學學務處登記立案之社團為限。
第 七 條 本委員會得於該學期終了時,就補助之活動擇其績效卓著者,給予獎勵,並以
為次學期公益金發放之參考。
第 八 條 有關學生公益金之決議,須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投票通過。前項決議,若
有委員為現任或離職未滿一年之該學生社團幹部,不得參與該項投票。
第 九 條 本公益金之補助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活動金額三分之一。同年度同一社團之
補助總額不得超過該年度公益金二十分之一。但有特殊情形經全體委員全票通
過者不在此限。
第 十 條 本辦法之施行細則由本委員會另訂之。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本委員會送理事會議通過後即日起生效,施行期間至八十六年七月三
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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