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chungsen (讓我畢業吧!) 站內: NSYSU_MOTOR
標題: 企業立法
時間: Fri Feb 6 14:35:20 2009
順便把考古題丟上來好了
勞工法的我不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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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試述公司轉投資之原則與例外規定並評述現行規定之利弊得失
依公司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如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業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左列各款規定,取得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者外,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
一、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經全體無限責任股東同意。二、有限公司經全體股東同意。三、股份有限公司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之股東會決議。」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第三款定額者,得
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公司因接受被投資公司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所得之股份,不計入第一項投資總額。公司負
責人違反第一項規定時,應賠償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
(2)試述公司負責人以公司名義為人作保證人之法律效力。公司負責人以公司名義違法侵權之法律效力。
公司法第16條「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自負保證責任,並各科二萬元以下罰金,如公司受有損害時,亦應負賠償責任。」公司負責人如違反本條規定,以公司名義為人保證,既不能認為公司
之行為,對於公司自不發生效力。
23條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3)何謂「不實廣告」並舉例說明之,我國公平交易法有何規定其要件及認定標準為何
不實的廣告,如無效減肥藥。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
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除廣告主本身必須負賠償責任,若刊載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媒體仍繼續刊載,則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1)何謂買賣不破租賃原則?試舉例說明之
買賣行為並不打破原有的租賃行為。民425「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即所有權的移轉不破租賃。租�
謕衎庰o生轉移的場合,承租人對於該房屋的使用權,不會因為該房屋的買賣而受影響,買受人仍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規定,此時租賃權的效力大於買賣雙方的轉讓效力,只有當租賃期限到期時,買受人方才可以行使完整所有權。
如果先有租賃契約的成立,並且房客也搬進去居住,則屋主之後的所有權移轉(房東將房子賣給他人),房客仍可繼續居住,其權益絲毫不受影響。
(2)何謂「地上權」?地上權準用所有權之「取得時效」之其申請設定地上權之有關規定為何?
地上權為一種物權,主張取得時效之第一要件須為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而占有,若依其所由發生之事實之性質,無行使地上權之意思者,非有變為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而占有之情事,其取得時效,不能開始進行。占有土地如係基於承租人之意思而非基於行使地上權之意
思,不能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
(3)試釋”誠信原則”並舉例說明之
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就是在法律關係上雙方當事人就法律關係的形成及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以至於有害法律生活的公平狀態。誠信原則雖以社會倫理為基礎,唯
其並非道德,而是將道德法律技術化。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若違反誠信原則,可使其承擔如下法律後果:失權。即當事人的行為違背誠信原則時,法官可以剝奪當事人法律上的特定權利。
(4)「保存登記」在法律上有何實益?並舉例說明之。
不動產所有權總登記。目的在於賦予該登記以公信力,從而保障財團抵押權人對財團設立的合法性和設押財產的不可追奪性的信賴與期待。就是所謂「法定抵押權」的「法律規定」。之所以叫做「法定」抵押權,是因為營造公司依據法律的規定,當然享有抵押權,不需
要經過地政事務所的登記,就發生和設定抵押權相同的效力。而且,在建築物辦理保存登記以前就可以生效,因此之故,其效力總是優先於設定給銀行的抵押權,因為抵押權必須在建物保存登記以後才可能去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5)試述經濟立法之「意義」、「範圍」與功能。
帶動、促進經濟發展。包括經濟基本體制法、企業法、關係企業法、營業競爭法、經濟監督法、經濟指導與管理法、個別經濟行業法規。對國家經濟活動的監督、組織、指導、管理。
(6)試述公平交易法之立法目的以及該法之主要內容與特性
依公平交易法第一條之規定,制定本法之目的有四:維護交易秩序、維護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及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故公平交易法實為一競爭法,其主要目的係在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之機能,隨政經社會現況之變遷,調整並建立符合當時之商業遊戲規則,以導
向企業間之良性競爭,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俾利整體國民經濟。對事業、交易相對人、競爭、獨占、結合、聯合行為、多層次傳銷、等交易行為作限制,以維護交易的公平性。
(1)侵權行為(民法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2)權利濫用禁止(民法148)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3)公序良俗(民法72)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4)保證人(公司法16)
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自負保證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時,亦應負賠償責任。
(5)"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該條例第12條、第31條)
12:指定之企業及物品,其生產者或經營者,不得有投機壟斷或其他操縱行為。
31:違反第十二條之規定,而有投機、壟斷或其他操縱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科所得利益一倍至三倍之罰金。
(6)財產經濟活動的護身符(撤銷權)之法律運用(民244)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
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7)公司法權限外行為之規定(公司法15)
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一 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
二 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
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4)試述公司負責人以公司名義違法侵權之法律效力並舉例說明之(公司法23)
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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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llokk 推:仲生真是個好人~(遞) 我回學校再把勞工的放上來好了 09/02/06
→ typhoon 推:這是...萬能機研板~XDDD 09/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