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ysplin (阿傑) 站內: NHIT_MOTOR
標題: [公告]機動車輛研習社  組織章程
時間: Sat Oct 28 03:18:25 2006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機動車輛研習社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團定名為「國立虎尾科技大學機動車輛研習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

  本社之宗旨如之:

  提倡宣導安全駕駛,教育機車相關知識,並培育社員有基本維修之能力。

 積極與其他社團交流,訓練社員各方面能力,達到專業與人文並濟的目標。


第二章       社員


第三條

 本社社員分為一般社員及榮譽社員。

 一般社員:繳交該學期社費者(新生300元 學長200元)

 榮譽社員:現任及卸任幹部或經開會承認對社團有重大貢獻者。

 社團資歷較長者為學長,學長有義務照顧且指導學弟,學弟不得頂撞學長,

 若有意見,委婉表達即可。

第四條

  社員具有下列權利:

一、會務之發言權及議決權。

二、提案權及連署權。

三、申訴權。

四、使用社辦和社辦工具。

五、參與本社之各項活動。

六、進入BBS社內板。

第六條

  社員具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章程及本社決議。

二、參與本社活動(社務之推動)。

三、擔任本社所指派之職務。

第七條

  社員有下列情況,喪失社籍:

一、申請退社,經幹部開會通過。

二、經社員大會決議取消社籍者。

  社員喪失社籍者,已繳交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八條

  社員有下列情況經查明屬實者,得經社員大會決議,予以取消社籍。

一、違反法令。

二、違反章程、決議,情節重大,事證明確者。

第九條

  社員有下列情況者,得經幹部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

一、違反章程、決議之行為。

二、以行為、言語毀謗本社。

  受第八條、第九條處分之社員,可向幹部申訴,經幹部審議討論。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條

一、本社設社長、副社長、總務長、器材長、文書長。

二、新任幹部由現任及卸任幹部從儲備幹部中指定。

三、進入本社滿一年之社員,皆有儲備幹部資格。

四、幹部任期為一學年。

第十一條

  幹部之職權如下:

一、社長 :負責監督與決策社團各事務,肩負起營運社團的責任,擔任BBS板主。

二、副社長:處理社團外交事務與各活動宣傳,若社長無法執行職務,由副社長代理。

三、總務長:管理社團帳戶並處理各項收支。

四、器材長:管理、採買、維護社團工具,租借器材。

五、文書長:列印每週社課講義,做會議記錄,處理各文書事務。

第十二條

 欲修改社團章程需由社長召開社員大會。
 會議成員必須有卸任幹部3人以上,此會議方可成立。


第四章    社辦


第十三條

一、器材長為社團工具管理人,負責清點、管理與維護工具。

二、上過工具使用課程之社員始有使用社辦工具之權利。

三、使用社辦前,務必填寫BBS之社辦使用申請表,然後才能跟幹部拿社辦鑰匙。
  進入社辦後,必須填寫社辦工具檢查表(使用前、使用後)。

四、若在使用社辦前發現工具有損壞或遺失,由上個使用者賠償,而現使用者務必
  在第一時間傳簡訊給幹部,若太晚通知,後果自行負責。

五、社辦內禁止發車,最多以怠速10sec為限,嚴禁拉轉。

六、基於安全考量,社辦內嚴禁抽煙。

七、車輛不可長期停放於社辦,停放時間由器材長定奪。

八、違反第三~七項其中任一項者,禁用社辦一個月或易科罰金兩百元。

九、若器材不足需添購請告知器材長並開會討論是否添購,若採購,隨即將器材
  列入社團財產並公告。耗材請盡量自備。

十、原則上每學期只開一堂工具使用課,如果錯過則等待下學期的課程。

十一、個人備料請自行保管,禁止囤放社辦,否則視為社團備料。

十二、如遇東吳機研站維修而需要使用社辦,需親自聯絡幹部。


第五章    社課


第十四條

一、社課講義由各負責人於學期初校稿完成,完成後傳給文書長。

二、講義於BBS社課公告文中推文索取,到上課前一天中午12點截止。


第六章    BBS


第十五條

一、本社討論區為東吳機研站BBS(scumotor.twbbs.org)的

    NHIT_MOTOR看板(社外板)與NHIT_TALK看板(社內板)。

二、社外板為公開版面,社內板需社員資格才可進入。

三、板主由現任社長擔任,由板主自行增刪板工。

第十六條

板規:

一、使用r重貼全文時,需去除頭尾(1.文章前引述XXX之銘言 2.文章末系統符號)
  回文時請將引述原PO的頭尾字元刪除(ex.簽到文.社辦使用表..等)。

二、嚴禁注音文(狀聲詞除外)、火星文、人身攻擊。

三、嚴禁任何商業廣告行為(ex:推銷產品 店家價格比較...等)。

四、[公告]之文章格式只限板主、板工及現任幹部使用。公告嚴禁回文,非以上敘述對象
  使用[公告]皆視為越權行為。

五、文章內容不足三行請改用推文。針對特定人物之發言請使用站內寄信。

六、如發文內容格式不當,經板主、板工公告後24小時內未修正則于以刪除。

七、嚴禁真人對幹、口水戰。

八、以上板規違反任一條,初犯水桶一星期;累犯水桶一個月。

九、是否違反板規由板主與板工自由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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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thor: takashi51 218-163-103-195.dynamic.hinet.net 發表
  Modify: 06/10/28  3:3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