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hang (深藍) 看板: NCKU-MOTOR
標題: 案例宣導
時間: Wed Jul 12 22:50:02 2006
最近有個車友,騎者完稅的cb400行經台南市民權路,被交通警察欄下
表示要扣車,車主一頭霧水為什麼,我的是完稅車,不是拼裝車為什麼要扣車
交警表示7月1號以修改交通法
修正前條文
第十二條
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
並禁止其行駛: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者。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
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者。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者。
四、使用註銷之牌照行駛者。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者。
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者。
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者。
八、使用吊銷之牌照行駛者。
九、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仍行駛者。
十、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者。
前項第二款、第十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
第五款、第七款之牌照、號牌吊銷之
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車輛當場移置保管,
並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領回之。
94.12.28 總統公佈修正條文(7月1號開始實施)
第十二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
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
四、使用吊銷、 註銷之牌照行駛。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
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
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
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 。
九、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
十、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
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及第二款、第九款之車輛並沒入
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牌照吊銷之�
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八款之汽車當場移置保管,
並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領回之。
以上汽車跟機車通用,所以說完稅車,不再有免死金牌,故各位學長手上還有完稅車或
想買的人趕快脫手吧,目前車主還在想辦法要車,但條文規定劇說已沒辦法取回,
而且一見面就是3600的罰單,車主到現在還嘔的很
修正前12條1項1款不扣車,但是開3600單,修正後12條1項1款一樣開3600的單,並且扣車
想取回可以需附上 完稅證明, 反納,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出廠證明 方可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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