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信人: TaChing@******** ( ) 看板: Motorcycle
標  題: Re: 機車兩段式左轉
發信站: KKCITY (Wed, 05 Jul 2006 13:16:01 +0800 (CST))

※ 引述《TaChing ( )》之銘言:
> 今早的某電子報有這麼一段報導:
>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
> 110503+112006062900042,00.html
> 「2006.06.29  中國時報
>   超速60公里視為飆車 重罰
>   黃如萍、林倖妃/台北報導
>     七月一日有多項新制上路!包括超速六十公里以上視為飆車,最高罰兩萬
>   四千元;政府部門和機關餐廳禁止使用各類免洗餐具。
>     交通方面,超速要嚴罰;高快速道路交通違規改為三種不同程度罰鍰處罰,
>   車速超過最高速限或低於最低速限、未保持安全距離、未依規定行駛車道或
>   變換車道等十六,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機車一律兩階段左
>   轉,不論路口有無劃設兩階段待轉區,違者一律處台幣九百元至一千八百元
>   罰鍰。」

其中針對機車兩段式左轉的規定,查詢95年6月30日修正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
機器腳踏車轉彎之規定如下,尚無報載之內容:
一、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
二、無標誌或標線者:
(一)應依第102條規定行駛: (均為汽機車共同規定,略)
(二)應依第99條第2項規定行駛: (屬機車特別規定)
      1.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
        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得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
      2.在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
       (1)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彎。
       (2)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轉彎。

日前所貼內容為修正前條文,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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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
              只有你喜歡,那當然不可以! ── 請互相尊重。 :)

              路口左側讓右側  右轉應讓左轉車  幹道環內車先行  轉彎請讓直行車
    先行車流          ←            ↘            ≒  ≒          →
    讓路車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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