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信人: TaChing@******** ( ) 看板: Motorcycle
標 題: Re: 機車兩段式左轉
發信站: KKCITY (Wed, 05 Jul 2006 13:16:01 +0800 (CST))
※ 引述《TaChing ( )》之銘言:
> 今早的某電子報有這麼一段報導:
>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
> 110503+112006062900042,00.html
> 「2006.06.29 中國時報
> 超速60公里視為飆車 重罰
> 黃如萍、林倖妃/台北報導
> 七月一日有多項新制上路!包括超速六十公里以上視為飆車,最高罰兩萬
> 四千元;政府部門和機關餐廳禁止使用各類免洗餐具。
> 交通方面,超速要嚴罰;高快速道路交通違規改為三種不同程度罰鍰處罰,
> 車速超過最高速限或低於最低速限、未保持安全距離、未依規定行駛車道或
> 變換車道等十六,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機車一律兩階段左
> 轉,不論路口有無劃設兩階段待轉區,違者一律處台幣九百元至一千八百元
> 罰鍰。」
其中針對機車兩段式左轉的規定,查詢95年6月30日修正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
機器腳踏車轉彎之規定如下,尚無報載之內容:
一、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
二、無標誌或標線者:
(一)應依第102條規定行駛: (均為汽機車共同規定,略)
(二)應依第99條第2項規定行駛: (屬機車特別規定)
1.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
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得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
2.在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
(1)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彎。
(2)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轉彎。
日前所貼內容為修正前條文,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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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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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口左側讓右側 右轉應讓左轉車 幹道環內車先行 轉彎請讓直行車
先行車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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