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信人: TaChing@******** ( ) 看板: Motorcycle
標  題: Re: [問題]關於紅單之裁決書的問題...
發信站: KKCITY (Mon, 12 Jun 2006 13:21:18 +0800 (CST))

※ 引述《Chris911952.bbs@******** (cb400等我.....)》之銘言:
> 管理員並不是我家屬...他弄丟我找他有啥用??因為是處罰我本人吧!
> 我主要的意思是...
> 這次社區都幫我開我本人沒收到...是社區處理信件不當
> 我要抗告只是我真的不知情...因為我以前違規都會按時去處理...
> 沒道理這吊扣駕照的我不去做
> 所以我只是要求6000罰金免掉+再扣留駕照一個月
> 如果他們真的可以保證我本人收的到...那我沒話說...但現在就是因為出事
> 社區的代收在法律上應該是沒有效力的吧...應該是不成文
> 如果說法律定出來沒人知道...那定法律要做啥??
> 只是要讓執行公權力的人依法可循嗎?
> 那為啥常會有增修條文?..也還不是因為並非每條法規都是合宜的!
> 所以囉...我才會想要抗告!

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
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發生效力;
因此,由您所述,確實是尚未發生效力。

不過,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項亦規定,
得將文書付與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而設有管理員室之公寓大廈,管理員既已簽收掛號郵件,郵政機關即已完成送達。

由上觀之,管理員既已代您簽收掛號郵件,事後卻弄丟,當然是管理員的責任;
否則若本案如此亦可抗告成功,我想以後郵政機關都不敢請管理員代收了 ... :Q

當然,您是無辜的,但郵政機關更無辜呀,問題是出在管理員,
所以您可以考慮舉證向管理員要求損害賠償。

以上拙見,請  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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