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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大型重型機車使用牌照稅修正草案 審查經過
發信站: 夢之大地 (Wed, 24 May 2006 22:09:51 +0800 (CST))

這是立委王幸男國會辦公室助理 鄭大哥所提供
如果bbs上看的不方便請移駕至
http://blog.webs-tv.net/freehub/article/2090695


其重點就是 將原有重車牌照稅的不合理修正
不再是 稅金為相同cc數汽車的兩倍
而是與汽車相同.........若嫌字數太多 請看最後一段的列表


時間:2006/05/23上午9:00
地點:立法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案由: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立法委員王幸男等51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六條條文修正
草案」案。
審查結果:本案審查完竣,審查報告提交院會,本案二讀前應先經朝野黨團協商。
審查經過:本案審查時,財政部表示反對,另外,中國國民黨籍委員費鴻泰以本案將減少
地方財政收入為由亦反對本案。

王幸男委員意見:
1、本案並非單獨針對大型重型機車使用牌照稅之「減稅」提案,而是全面檢討使用牌照
稅法之後,將長期以來財政部針對大型重型機車「單獨」課以「重稅」的惡法、對大型重
型機車所有人不合理的差別待遇,回歸正常、還他門一個公道。因為所有的汽車種類(含
機車)都是根據汽缸排氣總量作為使用牌照稅之課稅標準,只有大型重型機車單獨被課以
重稅,顯非公平。
2、本案並非減少地方財政收入,因為針對大型重型機車所課的稅本來就是違法違反課稅
公平原則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解釋第597號。王委員提案所要求者應該是「不當得利的返還
」。
3、退一萬步言,即使承認惡法亦法,台灣二十三個地方政府因現行使用牌照稅法對於大
型重型機車所多徵的不法利益也僅為6100萬元,現提出法律修正案,各縣市政府每年平均
不過減少265萬元,占地方政府年度預算歲入不到萬分之一,不算大幅減少其財政收入,
未違反預算法以及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況且,只要中央政府允諾補足,地方政府絕對
不會有意見。

下一個階段做法:
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一條之一,交付黨團協商之議案,將有4個月的時間。在這
段期間,請各位大型重型機車的愛好者向自己選區的立法委員陳情,請他們支持關心並支
持王委員的提案。

附件:
提案內容。

立法委員王幸男法律提案
使用牌照稅稅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由:本院王委員幸男等 人,針對現行使用牌照稅法第六條對於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課
徵高於相同汽缸排氣量之自用小客車約兩倍的使用牌照稅額,違反課稅公平原則,爰提出
使用牌照稅法第六條條文附表三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

說明:
一、在九十一年政府開放大型重型機車(250CC以上)進口後,因需要面對加入世界貿易
組織(WTO)的壓力,財政部即已開始思考調降重型機車稅負可行性。本院並於中華民
國94年1月7日立法院第5屆第6會期第14次會議通過使用牌照稅法第六條修正條文,總統於
94年2月2日公佈施行。前述修正條文雖然減輕大型重型機車的使用牌照稅稅額,但審查通
過的條文並未依照原提案意旨比照小客車之稅率,大型重型機車的所有人仍須負擔高於相
同汽缸排氣量之自用小客車約兩倍的使用牌照稅額(請參考下列附表)。
附表:
相同汽缸總排氣量之小客車、大型重型機車使用牌照稅稅額比較表
車輛種類及稅額(新臺幣)汽缸總排氣量(立方公分) 小客車(每車乘人座位九人以下
者)(使用牌照稅法第六條附表一節錄) 大型重型機車(使用牌照稅法第六條附表一節
錄)
五○○以下 一、六二○ 二、二○○(251-500立方公分)
五○一~六○○ 二、一六○ 四、五○○
六○一~一二○○ 四、三二○ 七、二○○
一二○一~一八○○ 七、一二○ 一二、○○○
一八○一~二四○○ 一一、二三○ 二三、○○○

二、按使用牌照稅稅額之課徵標準,應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除機動車輛應就其種類
按汽缸總排氣量劃分等級,依第六條附表計徵外,其他交通工具之徵收率,由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案,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定有明
文。基此,使用牌照稅依照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雖屬於直轄市及
縣(市)之稅課收入,但機動車輛之稅額課徵標準「應就其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劃分等級」
,並由中央立法機關訂定外,其他交通工具之徵收率,屬地方立法機關之權限。根據此一
立法權限劃分,「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額制定權限係屬立法院無疑。

三、其次,依照同法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機動車輛:分小客車、大客車、貨車、機器腳
踏車四類車輛。該四類「機動車輛」之使用牌照稅課徵標準參照前條之規定「應就其種類
按汽缸總排氣量劃分等級」。因此,汽缸總排氣量劃分等級為共同之標準,相同汽缸總排
氣量之同類機動車輛,甚至不同類相同汽缸總排氣量之機動車輛,如欲訂定不同稅額,必
須有合理的理由,方能有差別待遇,以符合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之規範意旨。例如:附表
一相同汽缸總排氣量之小客車,營業用車稅額較自用車為低,乃考量營業用車為該車輛所
所有人之謀生工具,與自用小客車之所有人相較為經濟弱勢者,課徵較低稅額亦屬合理(
附表一參照)。大客車及貨車稅額略低於營業用小客車,除前述理由之外,另有鼓勵經營
發展大眾(貨物)運輸之政策功能,稅額亦屬合理。

四、經查,大型重型機車之使用牌照稅前因政策性管制進口及領牌(民國八十四年七月十
九日公布修正),係以抑制奢侈性消費品之理由,課徵稅額較相同汽缸總排氣量自用小客
車高達五倍之多,此一不合理之稅額雖因財政部考量我國加入WTO後之處境有意調降,加
上本院同仁關心提案修法,然對於調降幅度意見不一。審查會上財政部反對委員比照自用
小客車稅額課徵之提案內容,理由有三:一、價格較相同排氣量之小客車為高。二、新加
坡亦對機車採累進稅率,其重型機車之稅賦與我國610CC以上之稅額相當。三、使用牌照
稅屬於地方稅,地方政府反對調降。(立法院公報第九十四卷第五期院會紀錄第三十六頁
,財政部林增吉次長關於本案說明發言紀錄參照)但經過審查會協商,本院仍通過委員提
案並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公布修正,勉強降為現行稅額。然如前述,降低後的大型重
型機車使用牌照稅額仍約為相同汽缸總排氣量自用小客車兩倍之多,此一差別待遇,是否
合於前述課稅公平原則及使用牌照稅法之規定,實有待商榷。

五、本席等認為,依照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第六條之規定,機動車輛之「價格」絕非課
稅之標準,否則,相同汽缸總排氣量自用小客車為何未因價格高低而有課徵不同稅額?其
次,他國比較立法例之援用,仍應符合我國國情並符合憲法規範意旨,非得不具理由隨便
比附援引。第三,使用牌照稅雖為地方稅課收入,但對於機動車輛稅額立法院有權制定,
已如前述。如照本提案修正一年將較現行規定減少約二千萬元,雖未大幅減少地方稅課收
入,惟考量地方財政困難,並參照預算法第九十一條及財政收支劃分法三十八條之一規定
,其減少部分,應由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補足即可,不必再徵詢地方政府意見。

六、「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所謂依法律納稅,係指租稅主體、
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等租稅構成要件,均應依法律明定之。各該法律之內容且應符合量
能課稅及公平原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五九七號解釋在案。現行使用牌照稅法附表三
,對於大型重型機車(250cc以上)課徵高於相同汽缸排氣量之自用小客車約兩倍的使用
牌照稅額,現行法之差別待遇,未具合理的理由,違反課稅公平原則,且與憲法第十九條
不符,實有修正之必要。
使用牌照稅法第六條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第六條各種交通工具使用牌照稅額,依下列規定課徵:一、機動車輛:分小客車、大客車
、貨車、機器腳踏車四類車輛,依本法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之規定課徵之 (如
附表) 。二、船舶:總噸位在五噸以上者,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一萬六千三百八十元,
非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四萬零三百二十元;未滿五噸者,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九千九
百元,非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一萬七千五百五十元。

原 條 文
第六條各種交通工具使用牌照稅額,依下列規定課徵:一、機動車輛:分小客車、大客車
、貨車、機器腳踏車四類車輛,依本法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之規定課徵之 (如
附表) 。二、船舶:總噸位在五噸以上者,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一萬六千三百八十元,
非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四萬零三百二十元;未滿五噸者,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九千九
百元,非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一萬七千五百五十元。

說 明
一、修正第一款附表三。二、「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所謂依法
律納稅,係指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等租稅構成要件,均應依法律明定之。各
該法律之內容且應符合量能課稅及公平原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五九七號解釋在案。
現行使用牌照稅法附表三,對於大型重型機車(250cc以上)課徵高於相同汽缸排氣量之
自用小客車約兩倍的使用牌照稅額,現行法之差別待遇,未具合理的理由,違反課稅公平
原則,且與憲法第十九條不符,實有修正之必要。

小客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 
(使用牌照稅法第六條附表一)

車輛種類及稅額(新臺幣)
汽缸總排氣量(立方公分) 小客車(每車乘人座位九人以下者)
                        自用            營業
五○○以下              一、六二○      九○○
五○一~六○○          二、一六○      一、二六○
六○一~一二○○        四、三二○      二、一六○
一二○○一~一八○○    七、一二○      三、○六○
一八○○一~二四○○    一一、二三○    六、四八○
二四○○一~三○○○    一五、二一○    九、九○○
三○○○一~四二○○    二八、二二○    一六、三八○
四二○○一~五四○○    四六、一七○    二四、三○○
五四○○一~六六○○    六九、六九○    三三、六六○
六六○○一~七八○○    一一七、○○○  四四、四六○
七八○一以上            一五一、二○○  五六、七○○
附註:小客貨兩用車之稅額按自用小客車之稅額課繳。


大客車及貨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 (使用牌照稅法第六條附表二)
車輛種類及稅額(新臺幣)
汽缸總排氣量(立方公分)
                        大客車                    貨車
                    (每車乘人座位在十人以上者)
五○○以下              ———                  九○○
五○一~六○○          一、○八○          一、○八○
六○一~一二○○        一、八○○          一、八○○
一二○一~一八○○      二、七○○          二、七○○
一八○一~二四○○      三、六○○          三、六○○
二四○一~三○○○      四、五○○          四、五○○
三○○一~三六○○      五、四○○          五、四○○
三六○一~四二○○      六、三○○          六、三○○
四二○一~四八○○      七、二○○          七、二○○
四八○一~五四○○      八、一○○          八、一○○
五四○一~六○○○      九、○○○          九、○○○
六○○一~六六○○      九、九○○          九、九○○
六六○一~七二○○      一○、八○○        一○、八○○
七二○一~七八○○      一一、七○○        一一、七○○
七八○一~八四○○      一二、六○○        一二、六○○
八四○一~九○○○      一三、五○○        一三、五○○
九○○一~九六○○      一四、四○○        一四、四○○
九六○一~一○二○○    一五、三○○        一五、三○○
一○二○一以上          一六、二○○        一六、二○○
附註:曳引車之稅額按貨車稅額加徵三十%。


機器腳踏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修正比較 
(使用牌照稅法第六條附表三)

車輛種類及稅額(新臺幣/元)

汽缸總排氣量 ]          (現行條文)機器腳踏車 (修正條文)機器腳踏車
一五○(含一五○以下)              ○              ○
一五一~二五○                      一、六五○      八○○
二五一~五○○                      二、二○○      一、六二○
五○一~六○○                      四、五○○      二、一○○
六○一~一二○○                    七、二○○      四、三二○
一二○一~一八○○                  一二、○○○    七、一二○
一八○一以上                        二三、○○○    一一、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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