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信人: taiwanypd.bbs@******** (某劉) 看板: Motorcycle
標  題: Re: 會路過佳冬戰備道的車友注意
發信站: 無名小站 (Mon, 01 May 2006 21:49:13 +0800 (CST))

※ 引述《liujack.bbs@********》之銘言:
> 會路過 屏東 佳冬戰備道得車友注意
> 近來 有警察在夜晚躲在暗夜裡偷拍
> 經過那裏請多加注意
> http://www.wretch.cc/blog/hsia1800&article_id=3450234

回原PO:
今日向交通法規比較專精的教授請教,
教授的建言如下:

由於員警本身違反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第二項第九款: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1;31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
證明者,於一般道路須至少於一百公尺,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須至少於
三百公尺前,明顯標示之。m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三條:

*[1;31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
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m
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
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1;31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m。

依照前一條法律,警察取得您的超速違規照片屬於違法手段哦。


另,
教授有提到一條法律,不過這條我沒筆記到,
還請原PO自行去查閱,
該條法提到,警察、所有公務車執勤時,
無論晝夜值勤燈是要打開的,
該警車在執勤燈沒打開的情形下使用測速照相機具,
也屬於違法。


原PO提及當他繞回照相採證時遭到員警趨離,
原PO申訴時得以當時員警之態度情形,
酌加提出: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四條:

*[1;31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人事,凡執行職務時m,均應服裝整齊,儀容端
正,*[1;31態度和譪,言語懇切m。

教授建議:
收到罰單及照片時,
請攜帶您當時的採證前往該分局進行訴願,
如該分局駁回,
請上裁決所(以違規事實為主)或直接前往交通法庭(較完整的法律考量),
進行行政訴訟的手續。




依不才較熟悉的憲法來說,
政府限制人民自由、權利時,須符合:
1.法律
2.比例原則
3.憲法第二十三條

該員警明顯違反法律及比例原則,
故屬違法。

而我在之前的文章所提到員警沒有違法,
是錯誤的,
員警確有違法情事。

以上條文供您申訴時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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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兵者不祥之器物或惡之故有道者不處君子居則貴左用兵則貴右兵者不祥之器非君子
之器不得已而用之恬淡為上勝而不美而美之者是樂殺人夫樂殺人者則不可得志於天下
矣吉事尚左凶事尚右偏將軍居左上將軍居右言以喪禮處之殺人之眾以哀悲泣之戰勝以
喪禮處之道常無名樸雖小天下莫能臣侯王若能守之萬物將自賓天地相合以降甘露民莫
之令而自均始制有名名亦既有夫亦將知止知止218-165-13-219.dynamic.hinet.net
作者在 06/05/01 21:47:59  218-165-13-219.dynamic.hinet.net 修改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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