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信人: kakuleo@******** () 看板: Motorcycle
標 題: Re: [問題]野狼R改快...要改哪些東西??
發信站: KKCITY (Fri, 04 Nov 2005 15:49:33 +0800 (CST))
※ 引述《wonds.bbs@******** (旺仔小蠻頭~)》之銘言:
> ※ 引述《mm.bbs@******** (好久好久以前....)》之銘言:
> > 改車合法了嗎 = =?? 真的假的ㄚ....
> > 可是我上禮拜還被攔下來 = = 說我大燈太亮
> > 雖然我也沒有改過就是了 不過改裝還是會抓吧?? 燈組 排氣管之類的
> 法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修正)
> 第 16 條 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
> 罰鍰:
> 一 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者。
> 二 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
> 復者,或其他設備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者。
> 三 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者。
> 四 營業小客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
> 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者。
> 五 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者。
>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五款除應依最高
> 額處罰外,其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 立法理由:
> 民國 91 年 07 月 03 日
> 交通主管機關執行道路通勤務,對於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擅自變更原有規格」,卻
> 擴張解釋為「原廠規格」之設備,將執法技術面之不利益,歸於汽機車所有人負擔,
> 不僅造成人民權利不當之限制,違反憲法第十五條及過度禁止原則,且如此擴張法條
> 文義解釋之執法,不僅無益於交通安全之維護,反而製造民怨,爰予修正以杜爭議。
> 網頁:
> 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OC01.asp?lsid=FL012454&lno=16
其實條文這樣寫沒錯.
個人解讀不同..也就是說..
今天條伯爽.你大改插手工管他也不開你單.
條伯被上頭叮業績..你原廠換胎也會被刁.
要上訴嗎?請便..若時間多的話..
不會被開單?那也是不可能的.世事無絕對.
尤其是這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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