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信人: wonds.bbs@******** (旺仔小蠻頭~) 看板: Motorcycle
標  題: Re: [問題]野狼R改快...要改哪些東西??
發信站: 無名小站 (Fri, 04 Nov 2005 14:45:51 +0800 (CST))

※ 引述《mm.bbs@******** (好久好久以前....)》之銘言:
> 改車合法了嗎 = =?? 真的假的ㄚ....
> 可是我上禮拜還被攔下來 = =  說我大燈太亮
> 雖然我也沒有改過就是了 不過改裝還是會抓吧?? 燈組 排氣管之類的

法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修正)

第   16    條 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
罰鍰:
一  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者。
二  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
    復者,或其他設備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者。
三  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者。
四  營業小客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
    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者。
五  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五款除應依最高
額處罰外,其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立法理由:
民國 91 年 07 月 03 日
交通主管機關執行道路通勤務,對於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擅自變更原有規格」,卻
擴張解釋為「原廠規格」之設備,將執法技術面之不利益,歸於汽機車所有人負擔,
不僅造成人民權利不當之限制,違反憲法第十五條及過度禁止原則,且如此擴張法條
文義解釋之執法,不僅無益於交通安全之維護,反而製造民怨,爰予修正以杜爭議。



網頁:
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OC01.asp?lsid=FL012454&lno=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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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我只是個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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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兵者不祥之器物或惡之故有道者不處君子居則貴左用兵則貴右兵者不祥之器非君子
之器不得已而用之恬淡為上勝而不美而美之者是樂殺人夫樂殺人者則不可得志於天下
矣吉事尚左凶事尚右偏將軍居左上將軍居右言以喪禮處之殺人之眾以哀悲泣之戰勝以
喪禮處之道常無名樸雖小天下莫能臣侯王若能守之萬物將自賓天地相合以降甘露民莫
之令而自均始制有名名亦既有夫61-64-208-250-adsl-tpe.dynamic.so-net.net.tw
        wonds:意思應該是只要不改到影響他人生命安全即可         11/04 1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