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信人: "amulo" <amulo@********>, 看板: Motorcycle
標  題: 北市警違規停車照片 - "警察的責任在增進人民福祉", 我認為很有道理
發信站: OpenFind 網路論壇 (Sun Aug 12 23:51:04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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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 "北市警違挸停車照" 更新照片(8月9日以後), 網址是:

	http://photo.kimo.com.tw/t********
或
         http://photo.kimo.com.tw/t********/ab1(新照片)
         http://photo.kimo.com.tw/t********/ab2
         http://photo.kimo.com.tw/t********/ab3

部份舊照片刪除, 因為網頁空間不足.

進去之後會看到許多小檔, 按小圖檔就可以見到詳細資料(照像時間地點日期及
簡述)
和中解析圖檔, 按中解析圖檔會出現高解析圖檔.

如果出現亂碼, 請按上方的 "檢視/編碼/繁體中文(Big5)", 即可正常顯示.

-
※ 引述《"amulo" <amulo@********>》之銘言:

> -
> 蘇貞昌說過 "警察的責任在增進人民福祉", 我認為很有道理.
> -
> 以下是我給北市交通大隊回信:
> -
> 首先, 我感謝您尊重的來信, 我對警車的反拍照起因自於不合理的執法, 再近
一
> 個多月來的貴單位和停
> 管處的大量開單, 然而法規未盡合理, 道路規劃更是陷阱處處, 貴單位的員警
為
> 紅單業績努力不懈令人
> 佩服, 但是空有大腦不會使用令人失望, 對駕駛人吹毛求疵是無助於交通的, 
所
> 以我無法認同.
> -
> 人就如同一面鏡子, 你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嚴格要求於我們, 我也以
同
> 樣標準要求你, 天公地
> 道, 如果你們以紅單業績與人民為敵, 而不是為了人民的福利的話, 就會有越
來
> 越多的AMULO出現在網上
> 和各個角落.
> -
> 各位交警和停管人員, 拍照不開黃單告知, 卻天天連續告發, 致使駕駛人連續
受
> 罰而不知, 很難不讓人
> 聯想是故意為了紅單業績向人民搶錢, 巷道內劃滿紅線天理又何在?
> -
> 台北市到處陷阱, 有關速限, 和路口標線等, 執法人員明知不合理, 仍然埋伏
開
> 單, 這是為了交通??
> 為了人民福利???
> -
> 躲在天橋偷拍, 是不是也造成對駕駛者無預警連續告發的負面感受?
> 尤其是機車族, 受到公車, 計程車, 右轉車, 靠右欲停的汽車, 或從路邊巷中
切
> 出的車輛影響, 逼入
> 禁行車道或壓線, 有些人就是會拍, 還不停拍.
> -
> 員警和停管處人員違規已是普遍的事實, 你可以從網友的文章証實, 拍照只為
凸
> 顯問題, 而被拍照者
> 只是違法警員的一部分, 針對台北市交通大隊副隊長方仰寧所說, 對於被拍照
交
> 警要記申誡一事我不
> 以為然, 我認為記申誡是不公平不正義的做法, 因為這並非個案.
> -
> 放任下屬亂來, 讓沒有訓練好的停管人員 "執法", 而且是為了業績大開罰單
而
> 無理性人性, 當長官
> 和地方首長者就沒有責任嗎?
> -
> 不知道檢討自己, 只會犧牲下屬的長官和首長, 是沒有前途的.
> -
> 而那些倒楣的警員和停管人員該如何處份呢?
> -
> 知法犯法, 當然要以最高罰金罰之, 至於申誡, 只是用來轉移長官和地方首長
政
> 策責任焦點的權謀
> 做法.
> -
> 我的 "北市警違挸停車照" 網址應是:
> 	http://photo.kimo.com.tw/t********
> 或
>          http://photo.kimo.com.tw/t********/ab1
>          http://photo.kimo.com.tw/t********/ab2
>          http://photo.kimo.com.tw/t********/ab3
> 進去之後會看到許多小檔, 按小圖檔就可以見到詳細資料(照像時間地點日期
及
> 簡述)
> 和中解析圖檔, 按中解析圖檔會出現高解析圖檔.
> 如果出現亂碼, 請按上方的 "檢視/編碼/繁體中文(Big5)", 即可正常顯示.
> -
> 照片引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三條, 第五十六條.
> 而第五十六條更引用以下相關解釋函:
> 交通部交路字第02248號函.
> 台灣省政府警務處警交字第28104號函第一, 二, 三條.
> 交通部交路字第020540號函.
> 交通部交路字第018659號函.
> 交通部交路字第019733號函.
> 交通部交路八十七字第046488號函.
> 交通部交路八十九字第009991號函.
> 貴單位所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一百十三條只言明, 警務車執行任務時
不
> 受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 第一百十一條和第一百十二條限制, 但是看不出來不受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 
> 限制, 而我所引據者為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不是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 請明查.
> -
> 另外我表明我反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條, 那是交通法規的亂源, 
所
> 以 "停管處" 有 "機車停
> 車規範" , "交通大隊" 又有自己的一套規定 (安全帽的戴法是一例), 讓人民
無
> 所適從, 讓人民無所監督.
> -
> ※ 引述《pololei@********》之銘言:
> > 親愛的amulo網路朋友您好: 
> > 您在網際網路上所登載之電子信件,本局局長獲悉後非常重視,特別要求我
們
> 慎重查處,並向您詳實回覆,有關您在來信中所反映事項,本大隊查覆說明如
後
> :
> > 一、 經查本局對於所屬員警駕駛各型車輛,均要求應確時依照內政部警政
署
> 所頒定之『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規定辦理,平時並利用勤前教育
及
> 各分局擴大聯合勤前教育機會,宣導駕車之各項安全知識,並嚴格規範應切實
遵
> 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有關您反映本市一般車輛及警用車輛於各駐地附近違規
停
> 車乙案,本大隊業已各別交查車輛配賦保管單位,查處車輛保管人是否非執行
公
> 務期間而涉有交通違規行為,暨飭令所屬務必切實查明事實過程,如查證屬實
有
> 警用車輛非執行公務而有違規行為者,除將依法告發外,駕駛人並當予以議處
追
> 究行政責任;但如屬執行公務中之警備車輛,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
三
> 條規定:「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外交部禮賓車、公用事業
機
********
地
> 點得不受前二條(第一百一十一條汽車臨時停車時規定及第一百一十二條汽車
停
> 車時規定)之限制。」且並無公務車或警備車執行公務臨時停車時,需使用閃
光
> 方向燈之規定,併此敘明,對於您不吝提供本市交通建言及對本市交通關懷與
熱
> 心之參與,本大隊特予併致謝忱。
> > 二、 另對於發現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者,無論對象為民眾或警察車輛
,
> 均可提出檢舉,惟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二十
五
> 條之一規定,須填具檢舉人真實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發現
違
> 規行為之發生地點、日期、時間及違規事實內容、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
足
> 以辨識車輛之特徵等具體相關資料,持向發生地管轄警察機關提出檢舉事宜,
如
> 查證屬實,當依法予以告發,或您亦可依電子信件傳輸方式,向上述機關或本
大
> 隊檢舉違規案件,相關單位網址可至本局專屬網站http://www.tmpd.gov.tw/
查
> 詢
> 。
> > 對於以上所答覆問題之內容如仍有疑義,惠請來電與承辦人員楊慶雷聯絡(
電
> 話:23214666轉2315),謝謝您的來信,並祝:
> > 平  安  順  心  ,  萬  事  如  意        
>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大隊長 黃嘉祿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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