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保險汽車遇有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或毀損滅失時,要保人、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立即以電話或書面知本公司及當地憲兵或警察機關處理。

(2)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五日內填妥出險通知書送交本公司

(3) 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或毀損滅失時,
    被保險人均有防範維護之義務,倘被保險人未履行其義務,
    其因而擴大之損失概由被保險人自行負責。

(4) 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或毀損滅失時,
    被保險人應協助本公司處理,並提供本公司所要求之資料及文書證件。

(5) 被保險人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時,
    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
    未經本公司參與者,本公司不受拘束。
    但經被保險人通知而本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遲延參與者,不在此限。

(6) 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在本公司勘估前,不得逕行修理,
    但經被保險人通知後廿四小時內(假日順延)本公司未處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