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rraayy (我有好多電唷..真棒) 站內: MCU_MOTOR
標題: [轉錄]改裝新聞-cr家族
時間: Sun Jul  9 14:45:15 2006

對二輪業界關心不遺餘力的立法委員王幸男委員(二輪部品協會榮譽理事長),為了將交
通相關法規中對機車業界不合理的條例加以修正,以便精品業界、二輪同好有更合理、明
確的以遵循的法規條例,再度召集交通部相關部會以及二輪部品代表業者,召開相關條文
修正草案之說明會,初步充分溝通相關政府及業者立場,完整討論後,對於機車改裝合法
化的明確管理辦法正式達成共識。俟交通部對相關條例文字修正後將頒布,並於九十六年
一月一日起實施,屆時機車改裝完全合法化。

若諸位愛車的同好或業界,遭遇不當的車輛取締,或是對於法規的改進有所建議,請聯絡
台灣二輪部品協會。



 

【不得變更之設備】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項:機器腳踏車下列設備不得變更:

一、車輛型式:指車架等設備

二、引擎設備:指引擎之機械或渦輪增壓系統、氮氣導入裝置設備等設備

三、車身設備:車燈噴色或車燈貼膠紙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


【得變更之設備-節錄】

改裝須經合法登記具合格證照技術之機車修理業者出具改裝證明

電系:頭燈(氣體放電式頭燈)變更要件或檢驗標準,現在改為只須出具改裝證明文件。

照後鏡:

一、應與車身主要結構部份連接,並安裝牢固

二、不得影響駕駛人視角

排氣管:

一、應有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

二、排氣管尾端出口應位於車輛後方,不得向車身兩側排放

車身:無特別條例,但須於過戶時辦理檢驗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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