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GHOSTNICK (起始端..) 站內: KAO-MOTOR
標題: Re: 關於板貼...
時間: Tue Jun 10 00:50:59 2008
> 恩 有關這兩天的01事件
> 今天已經和車主取得連絡....
> 車主表示那塊木頭是他的客人給他的
> 客人說是高雄某店家作出來的
> 而且"不只一種版本"
> 而車主是真的不知情...但是他會在幫我們問出來源
> 而車主今天也很有誠意的跟我道過歉...
> 所以請大家不要真的跑去砸車(汗)
> 而後續我和其他大大會繼續處理...
> 感謝大家關心...
會知道板貼在小弟網址的
應該都是有"上東機"的"車友或店家"..
目前該相本也鎖上了..
希望此事件的當事人 能私下寄信給我或是阿東
從板貼開使以來 一再強調"不讓店家介入"
所以發放地點才 一直請熱心的車友幫忙發放
如今聽到的是....某店家自行作出 不只單一板本
轉自http://www.tipo.gov.tw/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按現行著作權法已採創作保護原則已如前述,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以申
請著作權登記為權利取得要件。又按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權人應與其他一般私權之權利
人相同,對其權利之存在自負舉證責任,故著作權人應保留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
有關事項之資料,作為證明自身權利之依據,日後發生私權爭執時,由法院依權利人提出
之事證,加以認定。此外著作權法為便利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之舉證,特於第十三條明
定,凡於著作原件或其已發行之著作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
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之本名或眾所週知之別名,或著作之發行日期及地點者,該等表示即
生推定之效果。
在這邊還是強調 希望當事者私下寄信給我們
也希望知道的車友 能私下寄信給我們
我們會自行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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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thor: GHOSTNICK 從 218-164-145-186.dynamic.hinet.net 發表
╰╮ Modify: 08/06/10 0:58:28
→ GHOSTNICK 推:不知道修到誰的推文....?? 08/06/10
→ chungsen 推:修到我的QQ 幾位辛苦了<(_ _)> 08/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