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ovesabina (Sleeper) 站內: KAO-MOTOR
標題: Re: 警察[正大光明]的拍違規
時間: Tue Nov 1 21:47:36 2005
唉!肯光明正大拍,就已經很客氣了。台北都偷偷摸摸來的,例如站在天橋上照禁行
機車道。
提供給各位參考
釋字第535號
解 釋 文:
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察機關執行勤務之編組及分工,並對執行勤務得採取之方式加
以列舉,已非單純之組織法,實兼有行為法之性質。依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臨檢自屬
警察執行勤務方式之一種。(以上對我們來說是廢話)
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
,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
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
確規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
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
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
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
;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
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
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
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
盤查。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
稽延。前述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於符合上開解釋意旨範圍內,予以適用,始無悖
於維護人權之憲法意旨。(以下省略)
我一位從德國回來的教授,曾經這樣:
在台北市遇到臨檢,首先他搖下車窗,不待員警開口;反而先聲奪人。
師:請問,我剛剛有沒有違法?
警:好像沒有。
師:那我看起來像是會違法嗎?(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
危害者為限)
警:不太像。
師:那這裡是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嗎?
警:不是。
師:那謝謝,依照大法官解釋535號,我可以走了。
每次,看到警察偷偷摸摸,心裡就很不爽。不過,我又能怎樣?光明正大就對了嗎?
幹!你說的那個地方,他媽的,不要說壓到禁行機車。我常經過那,不知道有多少次,國
中生騎單車逆向給我從禁行機車道的反向殺來、也很多婦人如此這般。心中真是無限憤
怒啊!
那個地點,騎過就知道,幾乎不可能不壓到禁行機車道;除非你只騎40km/hr以下。
加油站附近就有一個派出所,真的很想去建議一下...這根本就是不合理的規定,幾乎不
會有車子,進入那邊所謂的禁行機車道。 實在太不合理了!!
謝謝您分享這個資訊,至少,我明天就不會壓到了Or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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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thor: Lovesabina 從 220.229.223.4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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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vgsteve 推:下次也會多注意的~感謝 05/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