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Hisoka (刪小) 看板: IMVC
標題: 超速不是罰錢了事 達60公里將移送法辦
時間: Fri May 12 06:52:37 2006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條文,7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法規定,超速超過60
公里者,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超速處罰加重,新法也不再有吊扣駕照這回事,
直接罰錢。
以往超速若未造成車禍,頂多罰錢了事,但為遏止急速飆車超速,新法修正為,超
速超過達60公里者,依公共危險罪法辦,意即若最高速限110公里,駕駛人若開到170
公里,即觸犯公共危險罪,處罰變重,光罰錢就好幾萬元了。另外新法也規定,駕
駛人違規,不再用吊扣駕照來處份,直接就是罰錢,沒錢可分期付款,這是為了杜
絕拿他人的駕照吊扣抵押。
此外對於紅燈右轉的問題,新法仍規定不可右轉,只是處罰較輕,所以駕駛人還是
不能紅燈右轉,另外,對於輕微的違規,改以勸導為主,如未帶駕照。但是像沒戴
安全帽,因為會造成傷亡,所以不在勸導之項,可直接罰錢,屏東縣警局交通隊提
醒民眾,注意上述新法規定。
喉.........公共危險罪
上次有人騎R1去加油,騎到150km/h左右吧
快把他抓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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