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timega (提美加) 看板: Grand_Dink
標題: Re: 【轉錄】DINK150與EGO150的部分規格比較
時間: 東吳機研站 Fri Oct 18 08:48:36 2002

※ 引述《HellDiver (MS-09)》之銘言:
: ※ 引述《timega (提美加)》之銘言:
: : 即使你的資料照片與內文都是你所做的,能不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仍有疑義。
: : 學說及實務上關於著作受保護的要件有二,一是需有創作性,二是不違反公序良俗。
: : 如果說你的資料內容可能顯見抄襲別人的著作,或者是涉及色情等或違法之內容,
: : 就當然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 (後面恕刪)
: 抱歉~~很好奇的問一點,著作權的保護應該不需要作品需有"創作性"吧!?
: 就這點的是"專利"吧!?或是說你指的"創作性"有別的意義?

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但是究竟什麼是「創作」,著作權法並未具體加以規定,依國內外學說與實務上的
見解,「創作」必須具有幾項特徵:
1.原創性 
2.必須是人類精神上的創作
3.必須具有一定之表現格式
4.必須足以表現出作者的個別性或獨特性 
(智慧財產權法講義 謝銘洋編著 2001年)

著作權法所謂的創作性,只要運用反向解釋,所要表達的不過是:
「抄襲仿置他人之著作物,不屬創作。」這個意思而已。
相信大家也都能認同,抄襲別人的著作,不能宣稱自己有受著作權保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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