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timega (提美加) 看板: Grand_Dink
標題: Re: 【轉錄】DINK150與EGO150的部分規格比較
時間: 東吳機研站 Fri Oct 18 02:45:50 2002

即使你的資料照片與內文都是你所做的,能不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仍有疑義。
學說及實務上關於著作受保護的要件有二,一是需有創作性,二是不違反公序良俗。
如果說你的資料內容可能顯見抄襲別人的著作,或者是涉及色情等或違法之內容,
就當然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不過在下根本不知道你的資料是什麼,也無從認定你的資料受著作權保護,
究竟有無根據。

不過我真正想要探明的,
不是你的資料有無受到著作權保護的問題(你不必跟我說明)。
而是"他人純粹散布超鏈結,如既非營利也非重製,是否侵害了著作權人的著作權?"

我一再的強調,將資料儲存於任何人只需要需入超鏈結即可瀏覽的網頁上,
應該視為著作權人默示同意任何人均可瀏覽該資料。
要弄清楚的是,他人散布的並非你的網頁內容,而是那個超鏈結。
你禁止他人散佈該超鏈結,我認為是不行的。
因為網址是一種代號,一種標示你的資料所在的代號。
網路是一個開放的空間,所以必須對每個使用者資料的所在編一個統一的代號協定。
倘若沒有網址,那麼網路就無法使用了。
換句話說,這個網址並非屬於你的,網址是網際網路對你設的代號。
每個使用者都可以瀏覽代號並找到你的資料,你不歡迎的話可以設帳號密碼,
而無須控告流傳這個代號的人侵害你,更何況這個代號本來就是公開於網際網路的。

修飾並引用賴文智律師在其文章中所述,
最好理解的方法,就是我們把網址想成一個地址,而裡面的資料就是你家。
我大可以到處宣傳地址,可是地址並不屬於你所有,
地址只是行政機關為管理所賦予的代號。
你家地址雖然無可避免的被公開於外界,任何人經過你家外面都會看到你的地址,
但是你當然可以在你家門上掛大鎖,防止你不歡迎的人進去。
這就好像你如果不歡迎有人連結進你的網頁,你大可以設帳號密碼把網頁鎖起來。
好,你說你有在你的資料上面聲明禁止轉載,
但是這就跟你在你家門口上寫"禁止跟別人說我家地址"一樣,這不是很好笑嗎?
我看到你家店門口開開,裡面又有東西可以看。
於是我記下地址跑去跟別人說叫別人來看,你反而跑來告我侵害你的著作權?
你不想給別人看你就把家門關起來嘛!
設帳號密碼更可以捍衛你的著作權啊!

剛好,賴文智律師這一篇法律文章剛好就在討論我們正在討論的問題。
這篇文章被謝銘洋教授(專攻智慧財產權,也是智慧財產局的最高顧問)
收錄進台大智慧財產權法律研究室,
表示這篇文章在法律學術界上佔有一席之地。
論文所在網址如下:
http://ipr.law.ntu.edu.tw/publish/lai006.htm

這篇論文內也有提到美國法院對於超鏈結的法律解釋,預料台灣加入WTO後,
應該不會跟美國的法律見解相差太遠。

我很樂意討論關於智慧財產權的問題。
如果一時討論不出來,我也會去請教謝銘洋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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