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grenade (長大後我要變Monster) 站內: Fuck
標題: Re: 現在女學生的邏輯真他媽的怪~
時間: Tue Apr  8 03:26:42 2008


幹,半夜睡不著,做一下善事好了。

遇到這種青番的人,直接搬法律壓他就好。

一、民法第218之1條
  (第一項)
  關於物或權利之喪失或損害,負賠償責任之人,得向損害賠償請求權人
  請求讓與基於其物之所有權或基於其權利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第二項)
  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二、民法第264條(同時履行抗辯權)
  (第一項)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第二項)
  他方當事人已為部份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
  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三、簡單講,依照第218之1條第一項,你女友如果想要賠償,賠了那個東西後
  可以請求對方移轉該東西之所有權給你女友。至於218之1條第二項準用第
  264 條規定,即所謂同時履行抗辯權,簡單說你女友有賠償義務,對方則
  有把東西交給你女友的義務,如果對方不交東西出來,你可以拒絕賠償,
  也就是可以主張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意思。

四、如果是我,遇到這種人根本連承認我有賠償責任都不會,依照民法第184
  條規定,他要主張你女友賠償,得先證明他有損失,而且你女友有過失。
  現在東西根本就沒壞,哪來的損失?另外,就算東西真有壞,要證明你女
  友有過失也很難,他能證明東西有浸過水嗎?有浸過水是你女友浸的嗎?
  有浸過水跟東西壞掉有因果關係嗎?叫他證據拿出來先,遇到這種就人是
  討厭啦,幹~

五、附帶講,賠償東西是要扣掉折舊的,去問一下這種MP3用這麼久二手價
  是多少就賠多少就好。(當然是你真的要賠為前提,我就不賠了,科科)



※ 引述《sv125rr (引擎室冒煙!!可以烤肉!!)》之銘言:
> ※ 引述《sv125rr (引擎室冒煙!!可以烤肉!!)》之銘言:
> >   女朋友跟同學借mp3不小心泡到水壞掉了
> >   後來用吹風機吹一吹又修好了
> >   她也很坦白跟同學講...在歸還修復好的mp3同時說
> >   "如果你覺得還是有問題的話會賠給你一千五百元讓你買新的"
> >   幹....不爽的來了~~~
> >   原物主把目前一切正常的mp3無償的給了另一個女同學然後跟我女朋友要錢
> >   我女朋友說好吧那我把錢給你你把mp3給我~~~~
> >   原物主卻說可是我把東西給了另一個同學了~~我已經答應要給她了
> >   後來我就打電話協調這件事~~~但對方就一整個"歡"(台)
> >   談話內容就省略.........
> >   幹~~~我怎麼不知道把別人東西弄壞賠錢後還不能把屍體拿回來.....
> >   更幹的是....我怎麼不知道把東西修好還要再賠錢~外加屍體還是一樣不能拿回來!!
> >   幹~~~東西一切正常....為什麼還是要賠錢~~~什麼道理~~~
> >   誰可以告訴我這是什麼器官思考出來的邏輯觀念~~~
> >   附近的準警察們~~放假多去把把附近學校的2技女學生幫她們導正觀念吧~~~
> >   不然都快出社會了還那麼"歡"事情都亂橋鐵定會吃虧!!
> >   懶得跟她們吵這種比"歡"的~~~要吵也要吵會讓自己恍然大悟加提升見聞的那種架!!
>     原物主說機子當初買5千多~~~~
>     靠你的當出是2年多前~~他媽的1g現在是直多少啦~~~難到要照原購價賠償??
>     沒有折舊的問題嗎?? 3C商品越久越不值錢你不知道嗎??跟女人的年齡一樣吧!!
>     那我去找台他媽的破爛賓士在路上等人撞就好啦.......
>     我賓士原價3百多萬....賠我......車我還要自己留下!!!!!
>     賺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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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igin:  玩車人的天地 ˙東吳機研站  scumotor.com.tw 
  Author: grenade 140.237.192.210.dynamic.ttn.net 發表grenade :這兩條大家可以記起來,像交通事故有賠對方東西都可       08/04/08
→ grenade :以請求對方交出換下來的東西,可以當廢五金賣。 XD        08/04/08
→ ilovekr :184條第一項前段為故意或過失,第一項後段為故意           08/04/08
→ ilovekr :第二項為無過失,不是全部都是過失                        08/04/08
→ grenade :本案直接看就沒有故意。 XD                              08/04/08
→ grenade :更沒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的問題,所以非爭點就不討       08/04/08
→ grenade :論了,不然會打一長串。 XDD                             08/04/08
→ grenade :另外184第二項是[推定過失],非[無過失]喔。              08/04/08
  Modify: 08/04/08 14:5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