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Extrasensory ( Timeout ) 站內: Fuck
標題: Re: 好笑
時間: Thu Mar 6 11:17:39 2008
> → kenliao 推:樓上的要告趕快去告~會不會成立是要看法官認定的~ 08/03/06
> → kenliao 推:並不是你也不是你認識的法官~別在這邊嚇唬人了 08/03/06
> → Defoliate 推:微罪不舉...懂不懂阿? 08/03/06
> → dcshoecousa 推:pu,這種想表達後台很硬的詞不知道有多老梗了...(煙) 08/03/06
為符合板規,先來點幹液。
幹他媽的沙塵暴,前幾天的空氣真是超難受的,
害老子皮膚眼睛都乾的要死,操。
幹液結束,回到正題。
好像被誤解了啊,我並沒有想嚇唬人或是說後台很硬之類的,
我的推文本意要表達的是,幹板也是有受到法律所管制的,
不會因為叫幹板就可以成為化外之地,
尤其一開始可能只是想抒發心情,後來可能被鄉民起鬨或是不小心擦槍走火,
就越幹越過火,然後就逾越法律所規定的那條線。
灌C事件就是好例子,一開始大家只是偷偷討論,低調流傳,
可是後來越來越超過,甚至還直接放在無名相簿上讓大家看,
被鄉民拱為英雄只能爽一陣子,
最後留個散佈猥褻物品的前科,這輩子大概就毀了一半了,
別的不說,光找工作就是一件難事。
像De大所說的微罪不舉,
那只是表達在法律處分上的一種轉向手段而已,不代表可以不用被法律所管,
緩起訴或是緩刑都是達到轉向目的的手段之一,
像楊宗緯謊報年齡,明明就很輕微,還是一樣被緩起訴,
而且微罪不舉只是個理想,有沒有人去實踐是另外一回事,
像這種簡單案件警察最喜歡了,因為既好辦又有績效,
所以才一堆警察上網釣那些援交客,因為可以躲在辦公室吹冷氣上網,
釣到了案情簡單好辦,還有績效獎金可以拿,何樂而不為呢?
基本上我推文是想說,要幹可以,原則要把握住,那就是對事不對人,
尤其不要流於血氣方剛,或是逞口舌之快,
像法院裡很多案件都是年輕人起鬨或是一時不爽,
而去順手牽羊或者出手打人或者上網謾罵侮辱等等,
這種案件到了法院或地檢署,好一點的,跟對方道個歉賠個錢,
法官檢察官看你犯後態度良好,多半緩刑或緩起訴,
糟一點的,就來個簡易判決,判個拘役或是短期的徒刑,
讓他留個前科,當然,錢可能會賠的更多。
唉,我也覺得GSR打著小阿魯來賣很好笑,
不過這是現今車廠的潮流啊,舉凡GTR,R1之類的不都是嗎?
買的人跟著車廠叫GTR、R1都沒事,叫小阿魯就要被上來幹個半死,
他們也太衰了吧,該幹的應該是車廠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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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igin: 玩車人的天地 ˙東吳機研站 scumotor.com.tw
┼╯ Author: Extrasensory 從 210.69.124.41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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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foliate 推:告訴乃論罪 要告訴權人告訴才有用阿= = 公訴罪檢警才 08/03/06
→ Defoliate 推:有權主動開始調查...請去法院告訴檢警才能發動偵查權 08/03/06
→ Defoliate 推:請把刑訴跟行法結合 空有實體或程序法是沒有用的= =| 08/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