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thelovebug (KKKKKKIIIIIMMMMIIIII) 站內: Fuck
標題: Re: 幹 你可以再沒品一點
時間: Thu Jan 4 00:53:50 2007
小弟我太無聊...挖出民法課本翻翻
以下翻完課本的個人感想~~
在對於契約的成立這部份
除須具備一般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當事人.標的.意思表示)外
尚需當事人互相表示意見一致
民法第153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見一致者.無論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原PO的狀況看來....是說當初賣家自己出價5000....原PO也同意
明示~契約即成立 既然契約成立 賣家就有責任履行
後面要出8000那位
抱歉~
除非賣家生的出第2組
不然既使出在高你也買不到
但未什麼這樣的案例少見...我覺得這是因為口頭上的意思表示
在後來發生爭執都難以舉證
SO~像原PO這樣的買家只能摸摸鼻子自認倒楣...
不過~在BBS只要原PO有保留紀錄~~嘿嘿~~
-----------------------------------------------------
沒幹液....
我講句缺德的老實話...你家多困難....干原PO屁事....
你想賣好一點的價錢...
一開始講清楚嘛.....說如果有人出高一點的價錢就改賣啊
這樣對原賣家也比較有利....原PO也不會來幹你
--
╭┼ Origin: 玩車人的天地 ˙東吳機研站 scumotor.com.tw
┼╯ Author: thelovebug 從 218-164-102-74.dynamic.hinet.net 發表
→ IloveNSR 推:非常感謝你 ^^ 07/01/04
→ IloveNSR 推:但是還是算了吧 假如人家家裡有困難 07/01/04
→ IloveNSR 推:那就給他賣高點吧 07/01/04
→ IloveNSR 推:我不爽的只是他的行為 07/01/04
→ IloveNSR 推:假如他覺得他沒錯的話 那我也沒什麼好說的了 07/01/04
→ thelovebug 推:決定權在你嚕~我只是想表達如果你真的想要這東西 07/01/04
→ thelovebug 推:你是有權力跟賣家討的 07/01/04
→ IloveNSR 推:我之後存多一點再去買新的就好 07/01/04
→ IloveNSR 推:反正憲再的社會有錢最大 我也看清了這一切 07/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