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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Re: 靠
時間: Tue Nov 7 22:49:29 2006
※ 引述《chrissim (誰有cvk26阿)》之銘言:
> 靠邀
> 愛鬧阿
> 愛傳阿
> 不要被我找到是誰傳的
> 問過當事人沒
> 喔~沒有喔
> 這麼喜歡傳不實謠言
我倒滿想知道真相
> 剛剛翻了一下
> 第一九五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
> 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
> ,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
> 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
> 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 如果情況變為只有兩人,甲罵乙,雖然沒有第三者得知或是有散佈內容的意圖,但乙方
> 對甲方所說的內容感到不適、嚴重影響人格,也可以民法第一九五條請求精神賠償。不過
> 前提是要留有證據。
> 不要以為我不會說到做到
當然當然~
說到桶別人這種事
我相信您一定說的到做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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