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chrissim (誰有cvk26阿) 站內: Fuck
標題: 靠
時間: Tue Nov  7 21:28:38 2006

靠邀

愛鬧阿

愛傳阿

不要被我找到是誰傳的

問過當事人沒

喔~沒有喔

這麼喜歡傳不實謠言


剛剛翻了一下

第一九五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
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
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
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如果情況變為只有兩人,甲罵乙,雖然沒有第三者得知或是有散佈內容的意圖,但乙方
對甲方所說的內容感到不適、嚴重影響人格,也可以民法第一九五條請求精神賠償。不過
前提是要留有證據。


不要以為我不會說到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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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thor: chrissim 220-133-188-40.HINET-IP.hinet.net 發表edwardyao :恩應該不是我~~~                                      06/11/07
→ r1234rr :證據非常重要~                                          06/11/07
→ chrissim :證據阿~當然要收集...靠邀..這件事讓我很不舒服         06/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