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Qmore (廉價勞工) 站內: Fuck
標題: Re: 幹死條子我打球乾你屁事啊
時間: Tue Jun  6 23:48:12 2006

※ 引述《gjhk (北極熊)》之銘言:
> 幹
> 我今天約莫在傍晚在公園出現打著3打3
> 公園地下停車場出口作著一群無所事是的國中生
> 後來好像有人報案
> 說有青少年聚集
> 幹
> 公園只能有老人根小孩
> 不能有年輕人打球喔
> 他馬的
> 還來個臨檢留資料
> 幹打球誰會帶證件啊
> 操
> 還趨趕我們
> 說要打球晚一點再來不配合帶回警局
> 幹
> 只是沒帶證件打球都那嚜沒地位
> 幹
> 明天開始打球帶身分證駕照健保卡護照學生證
> 幹你們無聊的警察杯杯
> 還可以用什麼方法刁人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二 章 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

第    6    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  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  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  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
    分之必要者。
四  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
    處所者。
五  滯留於應有停 (居) 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 (居) 留許可者。
六  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
有必要者為限。
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

第    7    條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  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  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
三  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
    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
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
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
律師。

第    8    條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
並採行下列措施:
一  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二  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三  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
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第六條的"合理懷疑"和"有事實足以認定"很難和警察吵,
事實上給條子很大的裁量空間
要和條子嗆的重點在第七條,只要能證明身分,條子請你回警局就是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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