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ida (尿尿小童) 看板: Fu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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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東吳機研站 Tue Nov 18 18:20:24 2003

※ 引述《SafinLai (好想嚐嚐喔趴的滋味:D)》之銘言:
: 陳述事實不違法 誹謗謾罵總違法吧? 別說那是戲劇效果..有長眼的都看的出來!
: ※ 引述《pingfan (白目退散)》之銘言:
: : 不知道  "陳述" "事實" 違不違法!?
別氣別氣,
有空看看全民亂講,
或是想想以前的主席有約,
那算不算毀謗?還是戲劇效果?

不然看看新聞,
天曉得明天會不會又有證據顯示,
朱安雄在陳水扁他家的廁所裡~~^_^

其實新聞比很多做假的綜藝節目好看多哩,
灑狗血的一大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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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東吳機研 scumotor.com.tw Laida From 61-216-33-84.HINET-IP.hi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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