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FJALLRAVEN (手是人與車溝通的橋樑) 站內: FZers
標題: Re: [問題] 警察抓我的翻仔管
時間: Thu Apr 9 21:49:51 2009
這次抓改裝排氣管的事件其實已經告了一個段落
幾個重點路口已經沒看到什麼警察了
我是覺得實際上改翹管的根本沒在怕
還是在路上跑,反正不要進入台北國就沒事
可能是快選舉做做樣子吧
不過在剛開始抓的時候我很無聊到市長信箱寫了一封信
但現在才有了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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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最近台北市開罰排氣管事件
案件內容:
(Case Content) 你好,在這次開罰排氣管事件中,我看到了法規的不健全以及執法人員
的不專業。
開罰非法改裝排氣管以及任意變更車體,也許原為美意,為了嚇阻妨礙其他用路人的非法
改裝出現。
但為何在這次的開罰中強行加入排氣管一定要有防燙蓋呢?
我的車在21年前出廠時,原廠設定就是沒有防燙蓋。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16 條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
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
請特別注意上句話"變更原有規格"
現在警察執法強迫我必須安裝防燙蓋,請問這是否以牴觸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16
條 第二項的規定呢?
以及法律是不溯及既往的,為何我的車在20年前是合法的,現在一變法就不合法呢?
更何況我的車為原廠設定,若是因此需要汰換請問政府會補助我嗎?
以上為法規的不健全
接下來是執法人員的不專業
因警察根本不了解何為原廠設定,就連所謂"專業"的監理站人員都不曉得,只
要是警察或是監理站人員一句這是改裝,那紅單就吃定了。
有關汽車設備規格變更規定
排氣管 1.應有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
2.排氣管尾端出口應位於車輛後方。
請注意!隔熱防護裝置絕對不等於防燙蓋,防燙蓋只能算是隔熱防護裝置的一種
那我想特別請問所謂"專業"監理站人員專業在哪裡?
排氣管本身難道就不能擁有隔熱防護裝置嗎?一定要加裝防燙蓋才算有?
個人建議,請警察或是監理站人員先閱讀完2009年以前的所有機車年鑑在行上路開罰。
以上只是一位小市民的心聲,謝謝。
受理機關:
(Handled by) 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監理處
回復機關:
(Response from) 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回復日期:
(Response Date) 2009/4/9
發文字號:
(Issued Number) 98.04.09北市警交大字第********號
處理情形:
(Case Status) 親愛的市民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復如下:
親愛的網路朋友您好:
您致市長信箱電子郵件,市長非常重視,已交由本大隊彙辦,您信中所陳述事項,說明如
下:
一、有關您反映「執法人員的不專業等問題」,本大隊說明如下:
(一)本次「聯合專案稽查小組」取締汽、機車改裝排氣管工作係鑑於民意反映及爭取時
效,就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後段「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
影響行車安全」之規定,致影響行車安全,依內政部警政署95年函示,對於「排氣管、消
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部分,警察機關才能逕予舉發。至於「擅自增、減、變更
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之認定,因警察機關非熟諳車輛結構設計之專業人員,為審慎
起見,取締上述違規,宜由監理人員憑其職權與專業認定,以免衍生不必要爭議。以往須
移由監理機關認定違規始能開單舉發之方式,現則改為邀請監理、環保等專業人員會同於
擇定之路段上實施攔檢,認定確有違規行為後並逕予開單處罰。
(二)取締工作之法律依據:
1影響行車安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後段之規定「擅自增、減、變
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2製造噪音: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 項第3款規定「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
造成噪音」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三)承辦人:胡鴻江 聯絡電話:23214666轉2318。
二、有關信中指陳關於監理業務本市監理處說明如下:
(一)為還給市民一個安全的用路環境及遏止不當改裝歪風,本處自98年3月23日起,配
合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及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在本市重要路口,針對違規改裝
機車排氣管車輛,進行攔檢查察,如果機車排氣管尾管朝上,經實地檢測確有影響後方騎
士或其他用路人行車安全,警察才會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單舉發。
(二)車輛因老舊或其他原因更換排氣管,只要安裝之排氣管不高翹,尾管水平,不會影
響用路人行車安全,也就不會被列為取締對象,另外改裝排氣管也還是要有防燙隔熱裝置
,以免燙傷行人;也不可以拆除消音器,否則還是違規的。另舊式機車部分沒有防燙隔熱
裝置,如為原廠既有設備,我們也不會列入本次專案臨檢對象。
(三)機車是生活上便捷的交通工具,希望大家將心比心,在停等紅燈機車接踵摩肩的擠
在一起時,如有其他車輛排放廢氣朝你迎面而來,你是否也會感到很不舒服?所以為還給
社會和諧及安寧環境,也請您盡可能轉告其他有改裝排氣管的車主,除將改裝排氣管尾管
端修正為水平外,防燙隔熱裝置及消音器也記得裝上去。
(四)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及附件15,排氣管屬機器腳踏車可變更設備項目
但不需辦理變更登記,自中華民國96年1月1日起列為臨時檢驗項目,變更要件或檢驗標準
如下:
(1)應有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
(2)排氣管尾端出口應位於車輛後方。
另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6條第2項規定:「國產及進口之車輛均應符合交通部規
定之安全檢驗標準,並應經車輛型式安全檢測及審驗合格,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始
得辦理登記、檢驗、領照。」,機器腳踏車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屬交通部訂定「車輛安
全檢測基準」檢測項目,須符合該規定才能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
(五)綜上所述,自中華民國96年1月1日起排氣管列為臨時檢驗項目,檢驗標準為:應有
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且排氣管尾端出口應位於車輛後方。
(六)承辦人沈宗樞 聯絡電話:27630155分機122。
謝謝您來的信與指教,並祝您 健康愉快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大隊長方仰寧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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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內容就只是打馬虎眼,像是情書製造機一樣
幾個關鍵字丟一丟,一封回信就出來了
說真的.....我覺得有寄跟沒寄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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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thor: FJALLRAVEN 從 118-165-70-32.dynamic.hinet.net 發表
→ FJALLRAVEN 呸:不知道哪裡有注音我找不到=..= 09/04/09
→ JHP 推:二、有關信中指陳關於監理業務 這句下面的"一" 09/04/09
→ nel19871103 推:這根本就是敷衍了事吧,沒有專業度可言... 09/04/09
→ gamewed 推:列個條文罷了 還是沒回答到問題 09/04/09
.......連回信都打注音文......看不出專業在哪
╰╮ Modify: 09/04/09 22:16:21
→ ataidx 推:有說跟沒說是一樣的內容... 09/04/09
→ aznnigga 推:哈哈 大家應該針對敷衍了事寫信過去 搞不好還是回 09/04/09
→ aznnigga 推:一樣的內容給每個人...~_~ 09/04/09
→ Photobiotic 推:話說今天騎FZ背著彩虹管遇到三組鴿子都沒事~運氣運氣 09/04/09
→ misitsai 推:沒有告一段落 晚上一樣有在聯合取締 只是換地點而已 09/04/09
→ ataidx 推:重車論壇還有人寄信去說監理圖片放錯了... 09/04/09
→ ataidx 推:回信卻是叫車主自行舉證... =.= 有夠扯的...專業哩� 09/04/09
→ ataidx 推:這篇 http://0rz.tw/dUUNG 09/04/09
→ dada760704 推:請有種的鴿子週一至週五晚間10點15至僑泰高X守候 09/04/09
→ A3XX 推:嘿樓上說的是台中的僑X高中? 09/04/09
→ Tod 推:原廠沒有的不開罰是正確的 但我覺得若會噴人燙人 還 09/04/09
→ Tod 推:是改善一下會比較好 09/04/09
→ ranger 推:可是我的隼管沒有防燙蓋,但是騎的時候摸就不會燙啊 09/04/10
→ ranger 推:明明現在科技那麼進步,台灣真的會被這些公務人員搞� 09/04/10
→ ranger 推:垮,一天到晚已為公務人員好混,就只會混吃等死 09/04/10
→ Laida 推:樓上...隼管一樣會燙,只是沒有一般黑管那麼離譜... 09/04/10
→ Laida 推:因為我騎隼,我被燙過...T_T 09/04/10
→ ranger 推:好吧,可能我比較能忍受高溫,所以我覺得還ok 09/04/10
→ sk8er 推:我朋友的原廠引擎裝隼管不會燙...我的185就不能摸XD 09/04/10
→ misitsai 推:我250裝隼管時也是很燙...... 09/04/10
→ misitsai 推:不過我有整支拋光過變亮面 發現變拋光之前還燙 囧 09/04/10
→ sk8er 推:拋光 09/04/10
→ sk8er 呸:sorry手殘不小心按錯...XD 09/04/10
→ dada760704 推:是台中沒錯! 09/04/11
→ Ducati916SP 推:隼車裝隼管當然會燙,排氣量又不是150cc…差太多了吧 09/04/12
→ Laida 推:小弟280裝M900管,也是熱呼呼啊XD 09/04/12
→ VMAX 推:算是國小的照樣造句嗎? 09/04/13